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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酒案判12年 陳水在:上訴

【大紀元3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守國金門縣4日電)前金門縣長陳水在任內爆發的金酒公司弊案,金門高分院更三審重判12年;陳水在表示,將在接到判決書後與律師研究上訴。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更三審判決主文:陳水在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的人員,經辦公用工程舞弊,處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000萬元,褫奪公權10年。

辛寬得、李增財、王偲名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的人員,經辦公用工程舞弊,各處有期徒刑11年,均併科罰金500萬元,均褫奪公權8年。

吳學良、李增欽共同連續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的人員,經辦公用工程舞弊,各處有期徒刑11年,均併科500萬元,均褫奪公權8年。翁自保、董應發則均無罪。

金門地方法院民國91年6月一審判決,陳水在貪污等罪判處無期徒刑,併科罰金1000萬元;時任縣府財政局長翁自保、金酒公司總經理辛寬得、副總經理李增財、祕書董應發、研發組代理組長王偲名,各處有期徒刑15年,併科罰金500萬元;亞洲酒品公司負責人吳學良、副總經理李增欽各處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500萬元;縣議員蔡水游處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50萬元;某證券公司經理陳宏仁處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100萬元。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二審宣判,陳水在及另9名被告都改判無罪。金門地檢署提起上訴,經更一審、二審、三審,金門高分院今年2月底更三審撤銷陳水在、辛寬得、翁自保、董應發、李增財、王偲名、吳學良及李增欽原判決,重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