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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哥華新聞(卑詩)

新房舊屋繳稅有別 HST/PST過渡稅規則

【大紀元2013年03月31日訊】 (大紀元記者陳怡然溫哥華報導)2013年4月1日之後成交的新房,都不需支付12%的HST。GST的退稅也會按照從房價35萬至最高45萬的3.2%逐步遞減,45萬以上的新屋不享受GST退稅。到2015年4月1日之後,新屋過渡稅期結束,新屋稅將會完全變回簡單的5%。

  

但是根據省府公布的新房稅務過渡規則規定,購買二手房無需支付HST/PST過渡稅,而在2015年4月1日之前買賣新房則需要支付過渡稅。

  

新房買家可享有買房時12% HST的最高4.25萬的退稅額。超過85萬以上的房屋,退稅金額為4.25萬。自從2012年4月1日開始,如果購買85萬以下用作自住的新房,屬於有土地的新房、有租期土地的新房、新的移動屋或船上屋、合作社股份的新房、房主自蓋的新房或裝修超過90%以上的房子、在大溫以外地區購買或自建用作度假屋或休閒屋的第二套房,都符合卑詩省退稅標準(enhanced new housing rebate)。

  

2013年4月1日開始,買賣新房的HST/PST過渡稅將根據合同簽約期、成交期和工程進展期的不同,做較為複雜的變化。

  

1、如果合同簽約期和成交日期都是2012年4月1日之前,已付12%的HST,新房價格在52.5萬以內,最高退稅$26,250;超過52.5萬,統一退稅$26,250。

  2、如果合同簽約期是2012年4月1日之前,成交日期是2013年4月1日之前,買家付12%的HST,新房價格在85萬以內,最高退稅$42,500;價格超過85萬, 統一退稅$42,500。

  3、如果合同簽約期是2012年4月1日之前,成交日期是2013年4月1日之後至2015年4月1日之前,買家將不需要付7%的PST部分,只需要付5%的GST加2%的過渡稅。如果成交日期是2015年4月1日之後,2%的稅都不需要付。

  4、如果合同簽約期是2012年4月1日之後至2013年4月1日之前,成交日期是2013年4月1日之前,你需要付12%的HST,購買新房價格在$850,000以內,按比率最高退稅42,500。新房價格超過$850,000,統一退稅$42,500。

  5、如果合同簽約期是2013年4月1日之後,成交日期是2013年4月1日之後至2015年4月1日之前,買家需要付5%的GST。如果建築工程已超過10%,需要多付2%過渡稅。如果成交日期是2015年4月1日之後,則不需要付2%過渡稅。◇

責任編輯:何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