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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尤力 : 共和國體制下的中央政府可以凌駕於憲法和公民基本政治權利之上嗎?

【大紀元2013年03月29日訊】當中央政府違憲時,並且地方行政長官依照憲法產生,同時對抗已經違憲的中央政府時,按照共和國體制的基本法理機制,到底是否應該承認依照憲法民主選舉的地方行政長官?這是一個到底是堅持維護共和國體制,還是堅決背叛共和國、復辟一黨世襲封建體制的首要原則問題!

「不能允許與中央對抗者擔任香港特首」,這種明確的表達內容,已經無條件地將「中央(黨和政府)」意志定位於所有其他權威之上,其他權威顯然包括了共和國憲法及其框架保護下的《香港基本法》,也包括了共和國體制政治權利基礎的公民基本政治權利。這是否屬於我個人主觀的有罪推定?代表「中央」的高官在相關正式講話明確列出的逐條內容中已經充分作出了明確宣示(見本文底部的相關文章及鏈接內容)。

眾所周知,無需任何權威人士主觀判定,共和國體制就是以全體公民基本政治權利為國家主權基礎的,甚至連最高權威的共和國憲法、最高權威的國家立法機構及其成員,都是在共和國全體公民首要政治權利——公民選舉權下產生的,並且這個公民基本政治權利是人人平等、一人一票、不受任何其他公民和組織干涉而由每一個公民自主行使的。這個最基本的共和制概念是在推翻封建主義大山、消滅封建世襲絕對領導權、建立共和國體制之初就已經確立、並且被全國人民完全接受和承認的。

1911年中華民國的成立,就已經徹底中止了任何個人和集團的封建世襲絕對統治特權,以後的封建帝制復辟都遭到了中國公民一致抵制,共和制公民社會的國家理念在百年來無人敢於再次公開顛覆,共產黨以內戰手段分裂後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也堅持了共和制,至今未敢公開宣佈「共產帝國成立了」,「堅持黨的領導」至今沒有獲得有效的、國家政治體制復辟結果的支持。暗渡陳倉復辟一黨世襲統治特權形成的地下潛規則,仍然沒有資格和權威凌駕於共和國體制、共和國憲法和共和國公民基本政治權利之上!

如果任何個人或組織膽敢公開宣佈推翻共和國體制,公開復辟其世襲統治特權的封建帝制,那麼不僅僅是香港人,包括內戰分裂狀態兩岸兩個政體、一個共和國的全體公民,都有資格、有權利、有責任、有義務共同捍衛共和國體制,共同奪回全體公民基本政治權利,共同推翻所有的封建世襲統治潛規則!

相關文章及鏈接:《喬曉陽:不能允許與中央對抗者擔任香港特首》

//news.sina.com.cn/c/2013-03-28/09542666703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