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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坡地保育條例 擬增農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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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4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修正草案,增列「農育權」相關規定,以保障原住民權益;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提案修法的農委會表示,民國99年2月修正公布的民法第832條,將地上權的設定對象排除竹木的種植,以致種植竹木者,需依修正後民法第850條之1設定農育權。

農委會說,為使原住民在原住民保留地設定農育權繼續經營滿5年者,得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權,所以提出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修正草案。

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考量國土管理、山林保育及原住民生活保障等,維持現行條文須經營滿5年才能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的規定,原住民族委員會及農委會應加強對外說明,並積極與立法院溝通。

草案規定,山坡地範圍內原住民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農育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農育權繼續經營滿5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的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

草案明訂,原住民保留地的權利取得與移轉、土地的管理、開發、利用、保育、林產物的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行政院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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