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夫妻各類所得 擬分開計算稅額
【大紀元3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4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草案,增訂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得由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就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的方式。
草案並增列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在感情不睦或婚姻暴力等因素分居,致合併申報計稅有實際困難者,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的規定。
至於「分居」狀態夫妻如何定義,草案授權財政部另訂法規認定;草案明訂,相關規定自民國103年1月1日起適用,預計明年5月報稅時可適用。財政部估計,修法將減少稅收新台幣165億元。
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相關修法以符合憲法平等原則及租稅公平,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儘速完成修法。
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夫妻非薪資所得(股票利息、存款利息、收租等)應由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且合併計算稅額。財政部另於76年函釋指出,夫妻分居而分別報稅,仍以合併後的稅率計算,再依個人所得占合併後的總額比例分別補徵。
行政院會之所以通過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草案,是因為台北市一名蔡姓婦人與丈夫分居20年,她89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因未依規定合併申報其丈夫所得和利息所得4000餘萬元,被要求補繳54萬多元稅金。
蔡婦不服,認為非薪資所得合併報繳,她反而要繳更多稅,打行政訴訟卻敗訴定讞,轉而聲請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去年1月20日作出第696號解釋,認為所得稅法中,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比單獨計算稅額的稅負還重,違反平等原則,應自釋憲公布日起最遲2年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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