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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活摘器官罪行 台律師提立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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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3月01日訊】(大紀元記者徐翠玲台北報導)近年來,境外器官移植旅遊造成活摘器官惡行持續發生,為了遏止這股歪風,美、加、以色列等國均立法加以限制、禁止。而台灣在境外器官移植旅遊方面,不只立法落後、簡陋,且執法不足。美國醫生反對強摘器官組織亞洲區法律顧問朱婉琪指出,國人對於前往器官來源不明國家,做器官移植旅遊所牽涉的道德與法律風險,「恐怕連醫師、醫事人員對此都一知半解,更何況是一般民眾。」

境外器官移植旅遊是全球性議題,包含人體器官與人權問題,馬來西亞國家腎臟登錄諮詢委員會主席暨研究腎臟協會主席阿邁德(Ghazali Ahmad)說:「如果今天不禁止器官來源不當的器官移植,是在破壞自己國家建立器官捐贈自給自足的力量。」朱婉琪表示,「禁止」可以防止為了牟取大宗利益而導致醫療從業人員殺人,阻止另外一個生命被無辜摘取器官。

亞洲包括中國、印度及菲律賓是境外器官移植旅遊重點國家,皆因器官買賣猖獗而惡名昭彰。朱婉琪說,中國器官移植數量占世界第2、器官來源不透明、沒有統一正常捐贈分配系統,還發生強摘及盜賣器官罪行。最難堪的竟是台灣人境外移植第一大國,問題出在台灣法律規範不足、罰責過輕、執法不力,「有法律沒有有效執行,還是不行。」

朱婉琪認為,若要修正台灣境外器官移植旅遊法規,必須符合國際重要醫學倫理規範及原則,例如:2008年伊斯坦堡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stanbul),2010年世界衛生組織(WHO)人體細胞、組織和器官移植指導原則,移植學會(The Transplantation Society)反對用死刑犯器官做移植政策以及世界醫學會(WMA)人體器官及組織移植、捐贈聲明。

朱婉琪提出幾項立法建議,包括建立跨國司法管轄;加入禁止器官仲介及轉介條款,增修器官買賣罰金及徒刑規定;政府不補貼、健保及保險公司不給付涉及器官非法取得及買賣的境外器官移植;修訂禁止招攬器官買賣罰金與徒刑;取消接受死刑犯捐贈器官規定;要求國人境外器官移植必須做術前及術後登錄,才能申請健保給付;加強政令宣導:中國大醫院所使用器官,來源可能是死刑犯或良心犯,涉及道德及法律風險;國人應避免前往中國大陸、印度及菲律賓等,器官買賣及非法摘取器官之國家進行器官移植。

朱婉琪語重心長地說,醫生反對強摘器官組織調查發現,很多病人到中國進行器官移植失敗過逝,家屬心懷悔恨,加上得知牽涉活摘器官,於是披露器官移植旅遊過程,「自己或家人,千萬不要成為做了傷天害理、事後悔恨之人。」

衛生署默認 法源不足 執行力差

衛生署醫事處處長許銘能默認,在已送審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案通過前,衛生機構的確對招攬境外器官移植之非醫師、非醫事人員無法可管。許銘能也表示,台中等地醫師、醫院進行境外器官移植仲介,除非有人檢舉或證據確鑿,衛生機構不會主動調查。另外,網站、部落格等公開招攬境外器官移植廣告,若網站、部落格在台灣本土設站,衛生機構將請Yahoo等入口網站提供網站註冊人資料,進行約談調查,但若設在國外,則無從調查及管理。◇

新聞辭典 伊斯坦堡宣言(配阻止活摘器官)

2008年移植學會發布了伊斯坦堡宣言,被奉為器官移植圭臬。主張:禁止及懲罰違反醫學倫理的醫療行為;應立法確保從死者或活人摘取器官及器官移植行為符合國際標準;器官交易和器官移植旅遊,違反公平正義、尊重人性尊嚴原則,應加以禁止。◇

禁國人境外非法器官移植建議

立法建議 1.建立跨國司法管轄。
2.加入禁止器官仲介及轉介條款,增修器官買賣罰金及徒刑規定。
3.政府不補貼、健保及保險公司不給付涉及器官非法取得及買賣的境外器官移植。
4.修訂禁止招攬器官買賣罰金與徒刑。
5.取消接受死刑犯捐贈器官規定。
6.要求國人境外器官移植必須做術前及術後登錄,才能申請健保給付。
加強政令宣導 1.中國大醫院所使用器官,來源可能是死刑犯或良心犯,涉及道德及法律風險。
2.國人應避免前往中國大陸、印度及菲律賓等,器官買賣及非法摘取器官之國家進行器官移植。
3.任何人不得在國內外從事任何器官買賣、仲介及轉介。

資料來源:台灣國際器官移植關懷協會、台灣醫界聯盟基金會 大紀元記者徐翠玲/製表

(責任編輯: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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