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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裁定 扁珍執行各20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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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2月23日訊】(大紀元記者郭岳仁台灣綜合報導)台灣高等法院22日裁定,中華民國前總統陳水扁及妻子吳淑珍各應執行20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分別為新台幣2億5,000萬元及2億元。

據中央社報導,有法界人士表示,陳水扁與吳淑珍其餘仍在審理中的案件,犯罪時間都在民國94年〈刑法〉51條修正案公布前,因此依照舊〈刑法〉51條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案件,合併執行後,最長就是執行20年。

陳水扁因龍潭購地案、陳敏薰買官案、二次金改向元大馬家收賄等案,陸續被判刑定讞,高院裁定應執行20年徒刑,併科罰金2億5,000萬元;吳淑珍的部分,則因龍潭購地收賄及洗錢案、陳敏薰買官案、及另確定的南港展覽館圖利案、國務費案教唆偽證案、二次金改等案,高院合議庭裁定應執行20年徒刑,併科罰金2億元。◇

(責任編輯: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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