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殉職
【大紀元12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8日電)英勇台鐵駕駛蔡崇輝去年殉職在駕駛位上,鐵路局辦理撫卹時,遭銓敘部認定非屬「冒險犯難」,家屬提起行政訴訟敗訴。
去年1月17日發生的台鐵埔心站南邊幸福水泥平交道太魯閣號撞擊事故,機車長蔡崇輝放棄逃生機會,緊握操縱桿煞住列車,堅守工作崗位,犧牲生命;他的牌位不僅入忠烈祠,更獲頒一等交通專業獎章。
蔡崇輝遺族申請撫卹,由鐵路局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因公冒險犯難死亡」規定辦理,但銓敘部認為不符此條規定,改依同條項第2款「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規定辦理。
蔡崇輝遺族不服,提起復審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他們認為,蔡崇輝放棄分秒必爭的逃生時間,終至犧牲,行為已超出職責範疇,應依「因公冒險犯難死亡」規定撫卹。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公務人員撫卹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因公冒險犯難死亡」,是指遭遇危難事故,仍奮不顧身執行公務以致殉職者,例如警察緝捕違抗的歹徒、消防員衝入火窟而殉職者。若因執行職務時遭逢意外或危險,堅守崗位不及逃生而死亡,則屬同條項第2款「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
法院認為,全案查無蔡崇輝剎車後,有為免煞車鬆動而放棄逃生緊握煞車把手的證據,另根據證人證詞及現場照片,蔡崇輝也並非在駕駛座上當場被夾死。
法院認為蔡崇輝精神雖令人感佩,但仍不符「冒險犯難死亡」的要件,因此駁回蔡崇輝遺族之訴,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