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3年12月06日訊】(大紀元記者莊麗存台灣台北報導)行政院勞委會6日表示,為保障受僱勞工的就業安全,勞工因雇主欠薪、沒按時發薪等事由離職,也符合就業保險法規定非自願離職,雖然是勞工主動離職,但仍可請領失業給付。
〈就業保險法〉有關非自願離職的規定,勞工因公司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歇業、改組、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等事由而離職時,因符合〈就業保險法〉規定,屬於「非自願離職」,可向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相關保險給付。
勞委會舉例,根據勞基法第十四條,勞工若因雇主欠薪或沒有按時發放薪水等事由,而選擇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也屬於非自願離職,就可以拿離職證明,向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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