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耿松:誰來保護婦女權利?

——從朱彩麗案看中國婦女權利遭蹂躪

呂耿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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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12月27日訊】在筆者接觸的訪民中,有一部份是因婦女權利被當局侵犯而上訪的,如杭州的朱 彩麗、汪玉芬,安吉的沈志華、王群蘭,天台的張婉珍、張愛珍,海寧的王明仙等, 都是由於她們在農村不能享受與男子同等的待遇,國家規定的承包土地、征地拆遷安 置補償、宅基地使用權、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等待遇都被非法剝奪。這些受害婦女 中,朱彩麗的遭遇最具典型性,她連立戶的權利都沒有。從結婚那天起,她的戶口就 寄在哥哥的戶口本上,現在她的外孫女已有3歲,但她們祖孫三代的戶口還寄她哥哥 的戶口本上。於是出現了一個祖孫滿堂的妹妹的家庭要寄養在一個子孫滿堂的哥哥的家庭的名下的怪事。中國雖然早就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但實 際上它如同一張廢紙。

朱彩麗是杭州市江干區筧橋鎮黎明村村民,1986年與紹興來杭打工的婁文燦結婚 。當年她買下了本村四組集體房(宅基地二間90平方米),獨立分家生活。1991年6月 ,因房屋地基低,家裏時常進水,朱彩麗向黎明村村委會打了報告要在原地基上拆掉重建。當時四組全體村民都簽字同意,村委會也口頭同意。於是她就在原宅基地上重建了兩間住房。婚前,朱彩麗和母親朱愛花、小哥朱妙林、嫂嫂沈文英、侄子朱海龍住在一起。婚後,她自己有了家庭,要求另立門戶,但村裡認為她是應該嫁出去的女人,不應該在村裡立戶,筧橋派出所因村裡不同意她立戶,也一直把她和她兒子的戶口掛在她哥哥朱妙林的的戶口簿上。本來是兩戶人家,由於村黨支部和村委會違反憲法和婚姻法男女平等的規定,不准朱彩麗立戶,給她和她哥哥兩家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不方便,為此她和哥哥多次要求村委會准許她們分戶,但村委會(實際上是黨支部) 堅決不同意,不准他們分戶。村裡雖然在口頭上同意了朱彩麗在所買的集體房地基上修建房屋,但一直不予書面批准。二十多年來,朱彩麗一直向各級公安機關申訴,要求給她立戶。2012年10月20日,省公安廳給她答覆說:「你數次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單獨立戶時,均因未提供村委會同意分戶的證明或者未提供任何建房審批手續,而未獲得批准」。朱彩麗申請分戶和申請批房都是作為一個黎明村民應有的權利,村委會不同意批准是違法的,公安機關應予糾正,然而公安機關以違法的行為為前提,作出了同樣是違法的做法,嚴重地侵犯了朱彩麗的合法權利。

  2008年8月9日,黎明村村委會公佈了一份《倡議書》,稱「根據杭州市規劃局總體規劃要求,黎明村四組區域屬拆遷安置區塊。目前同協路、南都路、莊河路、明石路二期等項目征遷工作已經全部或分批開始」,號召村民「從講大局的高度出發,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積極配合征遷工作。」同一天,村委會向村民發放了《承諾書》 ,要求村民承諾「根據2008年8月9曰倡議書之內容,為配合上級完成四組後區塊的整體農居改造」,「以實際行動支持農居改造和新農村的建設」,強迫村民簽訂承諾書 ,隨後就開始了征地拆遷。朱彩麗家房屋被列入拆遷範圍。在沒有經過她同意和簽約的情況下,拆遷辦就將她位於黎明村四組96號的房子非法拆除了。

  房屋被拆除後,朱彩麗沒有享受與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村裡把他作為「農嫁居 」對待,沒有安置房,也沒有過渡費。其實,朱彩麗因戶口問題和婁文燦離婚已十多 年,家裏只有她和兒子、兒媳及孫女,所謂的農嫁居是不存的。朱彩麗瞭解到黎明一區有一套多出來的安置房,向村委會和筧橋鎮政府申請要求將此房安置給她,但遭到拒絕,並且將房子租給本村的電工(非拆遷戶)住。現在別人都得到了安置,而朱彩麗和她兒子卻只得租房子(她租住簡易的倉庫,她兒子租親戚的房子)。如今朱彩麗夫離子散,流離失所,這完全是當地政府和村黨委(現杭州郊區農村的黨支部都升格為黨委)、村委會歧視婦女造成的。從兒子出世開始,朱彩麗就一直在申訴,要求分戶。現在她兒子已經28歲,孫女也已3歲,但他們祖孫三代的主戶仍寄在她哥哥那裏 ,而她哥哥也早已兒孫滿堂。在一個六十四年前就宣佈男女平等的國家,女人仍然是賤民,以致一個祖孫滿堂的妹妹的家庭要寄養在一個子孫滿堂的哥哥的家庭的名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四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條規定:「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採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第三十二條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 ,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根據上述法律,朱彩麗日前已經向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和全國婦聯主席沈躍躍提出 了申訴,要求上級國家機關和組織依法保護她及她的家庭成員的合法權利,給予她黎 明村男性村民同等待遇,允許她與哥哥分戶、立戶、給予安置住房、拆遷補償費和過 渡費,並改變因她受到歧視而造成的兒子、兒媳、孫女也遭受到的不公平待遇,享受 黎民村村民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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