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院初審 食品攙偽最重關5年
【大紀元12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25日電)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食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高食品廠商攙偽刑責為5年,並沒收犯罪所得利益。
黑心食品議題引發社會關注,行政院及朝野立法委員紛紛提案修法,經過多次討論,晚間終於完成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法初審,但部分爭議條文,如增設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明定檢舉獎金等仍無共識,部分條文送朝野協商。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食品廠商若攙偽、假冒、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添加物者,從現行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800萬元以下罰金,改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800萬元以下罰金。
在法人或自然人方面,初審通過條文也明定,若法人或自然人的代表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攙偽、假冒,除處罰行為人,對法人或自然人也科以各該項10倍以下罰金,亦即最高可處8000萬元以下罰金。
若食品廠沒被科以刑責,初審通過條文規定,食品廠商攙偽或假冒,處6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段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登錄,且1年內不得申請重新登錄。
初審通過條文也增定,故意違反食管法,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屬犯人者,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為保全追徵價額,必要時得酌量扣押財產。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食品業者須送驗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若違反相關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得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登錄,且1年內不得申請重新登錄。
產品若標示不實,初審通過條文將現行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改為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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