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院初審 延未登記工廠輔導期
【大紀元12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25日電)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登記工廠輔導期延長3年到民國109年6月2日止。
現行條文規定,為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擬定相關措施辦理;輔導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99年6月2日)起7年。
初審通過條文也延長既有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登記時間規定,97年3月14日前既有低污染未登記工廠,符合環保、消防、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者,得於104年6月2日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繳交登記回饋金,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
經補辦臨時登記工廠,應在109年6月2日前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屆期未取得者,補辦的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自屆滿隔天起失去效力。
不過,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丁守中質詢表示,台灣有6萬多家非法工廠,工廠管理輔導法給予一定改正緩衝期,但政府根本沒積極輔導,妥善管理污染、廢棄物排放等問題,給這些工廠7年緩衝期等於給7年污染期。
經濟部次長卓士昭答詢說,主管機關輔導時,都會要求這些工廠符合消防、環保等規定。
主管相關業務的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主任許茂新表示,目前有2500多家工廠取得臨時登記證,希望修法能納管這些工廠,輔導這些工廠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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