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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錢有無辦事 台前交通部長定罪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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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4日電)前交通部長郭瑤琪被控收賄遭判刑8年定讞。法界人士表示,一、二審認定她有拿錢、沒辦事,才判無罪,但更一、更二審認定她有拿錢、有辦事,改判有罪。

郭瑤琪今天在律師陪同下,到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她除重申證人李宗賢陳述前後不一,拿幾個茶罐都說不清楚,也說發監之日就是她絕食抗議的開始。

全案緣於南仁湖集團為搶標台北車站大樓整建營運及商場租標案,南仁湖集團負責人李清波於民國95年間,指示兒子李宗賢將2萬美元裝入茶葉罐,交給郭瑤琪。郭瑤琪收受賄款後,在交通部部務會報中對招標案表達關切,遭檢方起訴貪污。

郭瑤琪一、二審均獲判無罪,直到更一審逆轉遭判刑8年,更二審也判她8年,最高法院於12月5日駁回上訴,維持更二審判決確定。

法界人士指出,檢方和歷審合議庭都認定,李清波為請郭瑤琪協助取得標案,指示兒子把2萬美元裝進茶葉罐,送到部長職務宿舍交給郭瑤琪,郭瑤琪也收受這筆錢,相同事實基礎,不同合議庭法官看法兩極,主要還是在收錢有無對價的認定。

法界人士說,一審及二審認為,雖然交通部長對台鐵局有指揮、監督職權,但郭瑤琪對台北車站商場標租案沒有任何「具體指示」,且南仁湖公司也沒有投標,所以沒有對價,不構成貪污。

但更一審認為郭瑤琪收錢後,明知南仁湖公司有意投標,便利用部長職務指示機要秘書探詢台鐵局代理局長何煖軒,且在部務會報中指示台鐵局應檢討標案,南仁湖最後雖沒投標,但郭收錢已構成對價。更二審與最高法院駁回上訴,都維持相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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