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美處:台美核能續約非為核四
【大紀元12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淑媛華盛頓23日專電)中華民國駐美副代表李澄然今天表示,「台美核能和平利用合作協定」簽署,是核一、核二與核三廠持續運轉必要條件,與核四廠沒有關係。
行政院院會預定於26日通過20日剛完成簽署的「台美核能和平利用合作協定」,並預定於26日院會通過後對外公開說明,及將在明年1月初送交立法院備查。
媒體報導反核團體表示,台美續約的核能和平利用合作協定,是為了核四營運布局,李澄然就此今天在駐美代表處例行記者會上說,「這次續約主要是核一、核二與核三廠持續運轉的必要條件」,主要是燃料提供的問題,跟媒體報導的核四廠沒有關係。
事實上,「台美核能和平利用合作協定」雖然已經簽署完成,但必須要各自經過兩國國會程序,才會正式生效。
目前除行政院預定於明年1月初送交立法院備查外,依照美方程序,美國國務院預定將協定於1月6日送到美國國會,準備讓國會議員於7日開議後進行審閱程序。
美國有90天審閱期,如果沒有意見即可通過,但也有不通過的可能。由於美國很重視核子擴散問題,台灣也在協定中承諾和平使用核燃料與核子設備,並且保管好不被流用為製造具有攻擊性的核子武器。
因此美方已對台承諾,美國國會應該不會不通過「台美核能和平利用合作協定」。
目前台灣是依據與美國於1972年簽署、1974修訂的「台美民用原子能協定」,向美國進口核燃料與重要核能設備,供核電廠發電使用。
但這項協定將於2014年6月22日屆滿40年到期,台美完成核能和平利用合作協定簽署,並且預留半年時間讓台美雙方完成內部程序,使台灣核燃料供應及重要核能設備進口不致發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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