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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子子:所有參與中共器官移植的涉案人都應當被刑事起訴

【大紀元2013年12月19日訊】根據【明慧網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報導,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在本年度歐洲議會最後一次全體大會上,議員們投票通過了一項緊急議案,要求「中共立即停止活體摘取良心犯、以及宗教信仰和少數族裔團體器官的行為」。 這項決議要求「歐盟對中國境內的器官移植,以及與這種不道德行為相關的迫害做出全面、透明的調查。」決議同時呼籲中共「立即釋放」包括法輪功學員在內的所有良心犯。

這個緊急議案是代表人類良心的,是人類還應該有未來歷史的依據。人權是人類的共同利益,全人類都要維護人的共同利益,人的尊嚴不可侵犯。這種人類的 共同利益不 能解釋為某一國家的內政,更不能解釋為任何不同,是人身者都要 維護人權。那些想 解釋為所謂「不同」的,你最好先證明一下自己的身體與人有甚麼不同,是比人家多胳膊了,還是比人家少腿了?是天生的,還是人為的? 但是,人類的共同利益不會為了你的「不同」而改變,你要和人類在一起生活, 你就必須改變你的「不同」。

中共當局為了掩蓋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犯罪行為,中共前衛生部長黃潔夫曾經在其歷任、離任期間的多種場合證實:中共的司法系統在利用死刑犯器官進行器官移植。對此事實,已經有許多來自官方的證據能夠印證。

那麼,利用死刑犯器官進行器官移植就合法嗎?

對於死刑犯,中國刑事判決書的「經典」判句是: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本文就從這個「經典」判句開始討論本文主題涉及的法律責任。

死刑懲罰甚麼?死刑是懲罰犯罪行為,是依法剝奪涉案人生命。這是司法界的共識, 古今中外的司法界和學者都是這個共識,概莫能外。

然而,人的生命活動是分為精神和物質兩部份的,這種特性也是一切生命所共有的。 就人的精神生命部份而言,它是指人的思想範疇,它屬於無形的狀態,在社會形態中 屬於道德規範層面,是法律不能管轄、沒有必要管轄、也無法管轄的層面;就人的物 質生命部份而言,它是指人的行為範疇,它屬於有形的狀 態,在社會形態中屬於法律 規範層面,是法律能夠管轄、必須管轄、有必要管 轄、也能夠管轄的層面。簡而言之 :法律是管行為的,而不是管思想的。這是當今世界司法界的共同認識與實踐得出的 結論。

那麼,「活摘」死刑犯的器官就合法嗎?對此,中共當局狡辯說是「利用死刑犯器官 」。這並不影響本文的討論,不管你是不是「活摘」,也先不論你是不是「利用」, 總之,你是摘取了人家的器官。你是承認用了死刑犯器官這個事實的。那麼我們就有 理由問你,摘取死刑犯器官就合法嗎?判決書上有這個判詞嗎?有 執行這個程序的合法性嗎?

首先,我們看到在中國的刑事訴訟法中,沒有規定死刑犯器官是否可以「利用」的司 法程序,在實際的司法庭審中,法官們也從來就沒有審理過涉案嫌疑人的器官是否可 以法外開恩,更沒有質證過是否可以「利用」的證據,所下達的所有判決書中和死刑 覆核裁決書中並沒有判決器官可以「利用」。你們又辯解說是根據國家什麼甚麼部門 的規定「利用」的。我看這個辯解是無效的。

第一點,在憲法上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包括其因觸犯死刑而承擔的權利和義務 的,否則,就沒有刑法了,這是一個完整的法律概念。換一句話講,公民因犯死刑而 被判決和執行死刑只是依法致其死亡的過程,而不是剝奪其享有公民權的法律地位, 不是剝奪公民依法享有的尊嚴。尊嚴是人的尊嚴,也同時是法律意義上的尊嚴。因此 ,公民因犯罪而承擔法律責任是其依法必須履行的公民義務。

第二點,執行死刑是依法執行死刑裁決書內容範疇的過程,所有死刑裁決書以外的 執行行為都是違法的。「利用」死刑犯的器官是審判過程中沒有認定和裁決的程序, 誰「利用」了,誰就違法,特別是那些參與「利用」的醫生更是違法的執行者,法律 沒有給予醫生執行死刑的權利。根據國家的甚麼甚麼規定「利用」 的,那個具體條款得經過庭審過程、裁決認定、寫進裁決書才能最終執行,而且是必須由法定的合法執 行人按照合法的執行程序執行才有效。

其次,我們看到的狡辯還說,它們是根據甚麼有關器官捐獻的規定「利用死刑犯器官 」是當事人自己、或者家屬同意的。那麼,我們就再提出一個疑問:死刑犯有權利捐 獻器官嗎?他的捐獻請求合法嗎?死刑犯的家屬有權利代表本人的決定嗎?

第一點, 在法律上看,死刑犯沒有捐獻器官權利和義務,因為,法律基點上看,權 利和義務是法律地位、公民地位、政治地位。在執行死刑的司法過程中,被執行死刑 公民的法律地位和公民地位是必須保障的,認罪與否和服法的過程都是法律地位上的 公民權利和義務的體現,是保障公民地位的過程。其唯一被剝奪的是政治地位,死刑 犯的政治權利是被判決剝奪終身的,因此,他沒有行使捐獻器官的權利和義務。「剝 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詞是指剝奪涉案人一切行為的社會活動權利與義務,在執行過 程中,死刑是徹底剝奪涉案人一切行為社會活動權利和義務的過程,涉案人不再享有 社會活動的權利和義務,他應該有的僅僅是承擔法律責任的過程。在司法學者看來,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做法,這是中國現行法律的一個特別之處,而在其他國家的 法律中雖然沒有這麼明確的判詞,但是,死刑就是終結涉案人一切行為的社會活動權 利,雖然它顯得多此一舉,但是,死刑的結果是一樣的。即使死刑犯本人有捐獻請求 ,它也不合法,更沒有支持其請求合法的立法依據。

第二點, 死刑犯的家屬不是參與犯罪行為的涉案人,審判程序中更沒有判決家屬願 意捐獻器官意見的程序,法律也沒有規定死刑犯家屬必須承擔相關法律義務,因此, 死刑犯家屬沒有權利代表本人決定捐獻器官。依據中國現行憲法 規定「中華人民共和 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甚麼是法律面前的平等?法律面前的平等就是:人人 在法律面前,完全獨立的人格與尊嚴受法律保護,個體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並且 獨立的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與義務。舉例說: 一個人殺人了,他要自己承擔法律責任 ,而不是其他人一同承擔、一同被判死 刑。反過來講,被害人依法享有保護自己的權 利,自己不能保護的權利依法由 國家公訴機關為其主張公平的權利,其他人沒有承受 他的損失,也沒有享受其 權利的資格。更通俗的說,任何人犯罪都是其個體的責任, 任何人的法律地位 都是獨立享有,絕對不允許他人侵犯,更不能由「家屬」替代。在 法律地位上, 家屬依法享有感情權,法律承認並且保護家屬與當事人的血緣關係和夫 妻關係 的感情權。但是,犯罪不是感情權,犯罪行為僅僅適用於刑法的量刑要件。任 何死刑判決都不能株連九族,任何死刑都不能讓家屬承擔,但是他們會承擔感情 上的 痛苦。反過來講,任何家屬都無權決定親人應當獨立享有的法律尊嚴。中 共體制中出 台的所謂「家人同意捐獻器官」是開了一個及其邪惡的先河,它的邪 惡之處就在於「 家人」有權決定他人享有的權利。這是滅絕親情,人人的權利都 掌握在「家人」手中 ,人人都沒有安全感,你的「家人」隨時會同意捐獻你的器 官。這是多麼邪惡、多麼 可怕、多麼不平等的惡法啊?

摘取器官是涉及侵犯人權的行為。甚麼是人權?《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 人人生 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 精神相對待。

《世界人權宣言》公佈於世以來,人類對人權的認識更加清晰,其內涵包括基本人 權 和享有的社會權利和義務,這是完整的人權概念。這個完整的人權人權概念 包括物質 載體和精神載體兩個部份,物質載體是指支持人行為活動的肉體部 分,精神載體是指 支持人思想活動的部份。基本人權是指人物質載體的生存權 和精神載體的感知權,人 人生而有之,是人人普遍享有的尊嚴。犯罪是指人的 行為犯罪,而不是指其人的尊嚴 和人權。人的尊嚴無罪!人權無罪!

死刑犯被執行死刑是停止其物質載體的生存權,而不是剝奪感知權在良心上的正 常認 知。法律必須保障人人享有的良心上的正常認知,死刑犯享有公正審判的 權利,也同 時享有良心上認罪的權利和被正確執行的正常認知感受,其應該感 受到法律的公正與 尊嚴,而不僅僅是對其罪行的懲罰,這是保護其基本人權。 因此,「利用」死刑犯器 官也是違法的,這是故意犯罪。

死無痛苦是人的終極訴求,活摘器官是極其邪惡的,不施麻藥直接在活體上摘取 器官 的痛苦是沒有任何人願意承受的,沒有任何志願者是願意承擔這種痛苦 的,即使是那 些知道自己必須死去的人也不願意承擔這樣的痛苦。死刑犯雖然 要承擔刑罰的痛苦, 但是其只願意承擔法律規定其認罪的部份,捐獻器官、承 受活體摘取的痛苦都不是其 認罪的範疇,更不是死刑裁決書的範疇。

死有全屍是中國人的文化傳統,也是人類歷史上從古至今最廣泛的文明理念,視 為人 的終極尊嚴。摘取器官破壞了人體完整、是關係人身尊嚴的行為,這是最 邪惡的。

在公平的原則上看:把死刑犯器官做為器官移植供體使用是違法的,受體使用該 有罪 供體的器官同樣是違法的。死刑犯被判決死刑是指終止其一切生命跡象, 其任何生命 跡象的存活都是違法的,它都代表著其一部份罪惡沒有被執行。而 那個受體使用應該 被執行死刑的器官是不是也代表其有罪呢?其接受的器官曾 經在犯罪主體上發揮作用 ,曾經是犯罪主體的一部份,是不是還承載著原來的 罪行呢?一定是的。該器官因移 植了而不被懲罰是不是對那個被侵害者的絕對 不公平呢?一定是的。那個受體願意承 擔同樣的罪行嗎?其一定不願意。有人 說「願意」,我看那是糊塗的說法,你是站在 自己的感覺上說「願意」的,你站在 一個公平的道理上說說看,你就不願意了,要你 使用死刑犯器官承擔同樣的犯 罪責任,那麼也給你來一個立即執行,你馬上就不願意 了,一定是這樣的。因 為你使用那個器官是為了自己活著,而不是為了承擔那個器官 承載的罪行。

綜上所述,不僅僅是「活摘」良心犯器官是違法的,「利用」死刑犯器官進行器 官移植也是違法的,即使是按照中國現行的法律判決,這同樣是違法的。歐洲議會的緊急議案雖越過了中共政權自己劃定的「內政」紅線,我看,這個線越的好!任何想逃避法律懲罰的罪犯都想在自己犯罪的範疇劃出一條不能干涉的「內政」,法律怎麼 能允許呢?

我看到這個決議的可貴之處,也同時看到了其不足之處。「要求中共立即停止活體摘 取」、 「呼籲中共「立即釋放」包括法輪功學員在內的所有良心犯」是該決議 所能做的。但是,所有懂得司法的人都知道,要求罪犯停止犯罪的可行性多 大?呼籲罪犯 釋放被害人的效果甚麼樣?中共邪黨迫害法輪功這麼多年聽從誰 的要求了?它又接受 了誰的呼籲?只有真正的國際合作和法律行動才能終止這 種犯罪,只有對待法西斯的辦法才能終止這一切反人類的罪惡。

全人類都應該反思器官移植涉及的道德倫理和法律問題了,你有錢就可以買了人 家的 器官來用嗎?問問自己的良知吧!為了自己活而置於供體死亡卻不過問供 體來源,這 是不尊重供體的人權和法律地位,你起碼應該對得起那個供體「獻出 的愛心」吧!你 應該把這麼好的善舉弘揚給世人吧!而你們佔了人家這麼大的便 宜卻偷偷摸摸的不敢 公開,這是何等自私的邪噁心裏啊?

在此,我也從法律的角度提醒那些近年來在中國大陸接受器官移植的當事人,無 論你 是哪一個國家的當事人,公開你們接受供體的真相是你們的法律責任。因 為,時至今 日,中共迫害法輪功的運動仍然沒有停止,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的 罪惡仍然被掩蓋著 ,所有受體當事人都涉嫌參與了謀殺法輪功學員的故意,因 為你們不買這個器官,就 不能夠支持中共賣出這個器官的罪惡交易,是你們的 強烈需求支持了這種罪惡,你們 必須承擔法律責任,自首認罪、公開真相是你 們唯一的選項,你們有法定責任和義務 公佈供體的詳細證據證明自己的合法 性,否則,你們將必須承擔故意殺人罪的法律後果。

所有參與器官移植犯罪的指揮者、執行者、醫護人員更應該早早認罪自首,因為 你們 有責任證明任何供體的合法性。

所有在中共關押場所非正常死亡(包括有罪和無罪的)的當事人家屬、當事人遺 體由 官方強制處理的,家屬都有權利追究相關涉案責任人涉嫌非法殺害親人、 非法出售親 人器官的刑事責任,向涉案單位提出行政訴訟與申請國家賠償,向 涉案人申請附帶民 事訴訟與賠償。所有在冤案中非正常死亡的,遺體由官方強 制處理的,家屬在提出告 訴時,應當從第一辦案人開始追究所有辦案人的法律 責任,而不僅僅是追究關押場所 的責任。

所有在中共司法名義下被判處死刑的當事人家屬,當事人遺體由官方強制處理 的,家 屬更有權利追究相關執行機關涉案責任人涉嫌非法非法出售親人器官的 刑事責任,向 涉案單位提出行政訴訟與申請國家賠償,向涉案人申請附帶民事 訴訟與賠償。因為, 最起碼的理由是前衛生部長黃潔夫是證實利用死刑犯器官 這個事實的。

法輪功學員是慈悲的,但是,慈悲不是容忍你們犯罪而不作為,挽救你們還能認 罪的 良心也是法輪功學員慈悲的體現。因此,無論時日長短,無論天涯海角, 法輪功學員 作為被侵害的當事人一方必將追訴到底,這是法律上決不可以饒恕 的反人類罪行,所 有涉嫌參與器官移植犯罪的涉案當事人一定一定會被法律追訴。

這不僅僅是中國的人權問題,這是全人類的人權問題,聯合國和各國政府都 必 須行動起來,人類的每一份子都必須行動起來,共同制止反人類罪。

2013年12月17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