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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增身障者著作近用權

【大紀元12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18日電)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政府機關、學校及身心障礙者個人都可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

提案者、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陳節如說,世界盲人組織調查發現,全球有3億多名視障者,97%處於開發中國家,卻只能接收5%資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今年6月制定馬拉喀什條約,期望促進視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對印刷物閱讀有障礙者接觸、使用著作。

現行法規僅允許非營利機構重製已公開發表的著作,且對象也以視覺、學習、聽覺為主。陳節如說,很多學校為校內少數的身心障礙學生製作點字、數位轉換教材,所費不貲又費工,卻無法跟其他學校流通使用。身障者個人也無法合法重製出版品。

初審條文規定,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各級學校為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的障礙者使用,可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的著作。障礙者或代理人為提供其個人非營利使用,也可以準用前項規定。

此外,依規定製作的著作重製物,可以在前述障礙者、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各級學校間散布或公開傳輸。

現行條文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初審將「其他重製物」改為「其他國外合法重製物」。並明定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各級學校可自境外輸入重製物或翻譯物,專供視覺、學習、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的障礙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