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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劭文律師專欄】

不可撤銷的信託仍可能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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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12月18日訊】上回文章,我們提到不可撤銷信託(Irrevocable Trust)通常有保護資產的功能。白卡資產保護信託是一種不可撤銷信託,若白卡福利使用者將主要住家的所有權移轉到這種信託下,按照法規和信託約定的內容來操作,那麼將來白卡使用者過世後,這個住家可以被保護住,不受政府追討。

又例如,有些父母會不可撤銷的人壽保險信託(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 ILIT)來持有人壽保險保單,子女是信託受益人。將來這些保單的理賠金不會被算入父母的遺產總額,因此能保護該資產不被課徵遺產稅。

為甚麼不可撤銷的信託有保護資產的功能呢?不可撤銷的信託「原則上」確實是不能讓人修改或撤銷的,這表示對移轉到信託中的資產放棄相當程度的掌控,也因此法律上會依據信託的具體類型,在不同程度上認定這類信託名下的資產,不能算是信託成立人、管理人或受益人的個人資產。

雖然資產保護是很動聽,但有些人擔心若成立信託後,後悔了、想要修改或需要更正裡面的一點內容,都不行了,那怎麼辦。在某些州成立這類信託,確實是限制多多。不過,根據紐約州法律成立的不可撤銷信託,則特別有彈性。

首先,紐約州法規定,如果信託的成立人、管理人和受益人都同意修改或撤銷信託,成立人便可合法修改、更正或撤銷之。其次,有時信託成立多年,有些當初約定已過時,大幅修改會比較好,但是成立人卻已經過世了,那該怎麼辦呢?紐約州法容許擁有絕對指定權(absolute powers of appointment)的信託管理人,在受益人的同意下,可以修改、更正信託,或是將老信託的資產移轉到新信託的名下,繼續為受益人服務。

這類的彈性都要是讓不可撤銷的信託在維持本來的資產保護功能外,還能與時俱進,也不失人性。當然,並非人人都需要成立不可撤銷的信託,但是若您應該成立一個,請瞭解它的彈性,不要讓錯誤的猜想嚇唬到自己了。

◆筆者王劭文出生於台灣台北,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及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畢業,並獲領紐約大學華格納公共服務研究所最高等獎學金,主攻美國醫保政策。領有紐約州律師執照,從事耆老保健及資產規劃服務,聯絡請洽718-844-8560或[email protected]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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