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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持獵槍無罪 警署檢討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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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劉建邦台北17日電)警政署今天說,針對最高法院判決蔡姓原住民無罪,尊重司法判決,有關原住民「自製獵槍」定義會進一步檢討相關法令。

排灣族男子蔡忠誠民國97年6月間起,在屏東縣牡丹鄉石門村工寮,以砂輪機、電焊機等工具自製打獵長槍,法院一審、二審判決無罪。

但更一審依內政部於87年函釋對自製獵槍解釋,認定蔡男自製長槍規格不符,改判刑2年8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

原住民律師和法律扶助基金會幫蔡男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罕見開辯論庭,17日改判無罪。

警政署表示,尊重最高法院判決,有關原住民「自製獵槍」定義,從87年會商各相關部會後所得討論結果,已延用至今,判決結果出爐後,會針對原住民「自製獵槍」相關法令進行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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