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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文化目的 原民狩獵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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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7日電)排灣族男子蔡忠誠自製獵槍狩獵案,最高法院認為,蔡忠誠本於傳統生活習俗,自製獵槍狩獵,應屬不罰範圍,判他無罪定讞。

蔡忠誠自民國97年6月間起,在屏東縣牡丹鄉石門村某工寮,以砂輪機、電焊機等工具,自製打獵長槍,一、二審判決無罪。但更一審依內政部在民國87年函釋對自製獵槍的解釋,認定蔡男自製的長槍規格不符規定,改判刑2年8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

最高法院指出,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可以在規定地區從事獵捕野生動物的非營利行為,自製獵槍狩獵也屬基本權利。

法院指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將原住民為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而製造或持有自製獵槍行為,逐步從刑事罰改為行政罰,而所謂的自製獵槍是指原住民為「供作生活工具之用」,無論「前膛槍」或「後膛槍」均應包括在內。

此外,法院認為,狩獵是原住民傳統維生方式之一,也是傳統生活習俗文化的重要內容,為因應社會變遷,原住民族生活型態也隨之改變,因此「供作生活工具之用」的解釋應放寬,只要本於傳統習俗文化目的有關而自行製造或持有的獵槍就在不罰範圍。

最高法院說,內政部函釋對自製獵槍的定義,增加法律所沒有的限制,逾越法律的授權,法院自然不受拘束。蔡忠誠基於傳統生活習俗打獵,符合規定,因此判他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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