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佳穎台北14日電)南區國稅局指出,公司行號支付租金時,要考量支付對象是不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不同扣繳率;對於長居海外的房東,最好詳查認定方式,以免因短扣繳遭罰。
南區國稅局指出,大部分公司行號在支付薪資、租金、利息、佣金等,都會注意到必須依規定的扣繳率先行扣繳稅款後,再把餘額付給所得人;而公司行號支付租金時,也會注意到依照所得人是否屬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適用不同的扣繳率。
租金支付給「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扣繳率是10%,支付對象是「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的扣繳率則是20%。
南區國稅局日前接獲台南李姓會計小姐詢問,其公司的房東長年居住國外,但在台仍保有戶籍,每年底回台灣約15天,公司付租金給房東時,應適用何種扣繳率?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包含2種,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但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實務上,對於上述第一款所提到「經常居住」的判斷,財政部已在101年9月間發布認定原則為,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至於前述第二種情形的「生活及經濟重心」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可參考以下原則綜合認定,一、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二、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三、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四、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南區國稅局指出,以李小姐所詢的問題來說,公司的房東久居海外,雖在台灣有戶籍,但一課稅年度在境內居住只有15天,未滿31天,因此必須依照上述規定方式判斷,如果認定房東生活及經濟重心並不在中華民國境內,就是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公司給付租金時,應代扣繳20%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