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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稅
【大紀元2013年11月27日訊】(大紀元記者徐乃義台灣桃園報導)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所有人如擅自改換機件或改設座架等,且已變更為應納稅額較高之車種,未依規定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且未補繳差額稅款,已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除應補繳差額稅款外,並應處以應納稅額2倍罰鍰。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王君擁有一部2000c.c.的客貨兩用車,車種為小客車,每年應繳納11,230元使用牌照稅;車種為小貨車,每年應繳納使用牌照稅3,600元,且依規定小貨車僅能保留第1排座椅,後方應淨空。如王君以小貨車名義申領牌照,事後將原本拆卸之座椅裝回,或自行加裝座椅,未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車種手續且未補繳差額稅款,被警察機關查獲後,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應補徵差額稅款7,630元(以全年稅額計算),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罰鍰22,460元。
(責任編輯:呂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