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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SCI有好處嗎?(二)

【大紀元2013年11月18日訊】讀者朋友,大紀元時報為您開闢這個《法國實用法律專家解析》欄目,內容涉及旅法華人、華僑和莘莘學子生活中的各種問 題,由資深律師給予貼近實際、通俗易懂的解答。有實際問題需要解答的讀者朋友也可以通過郵件、電話與本報聯繫:電子郵件 dajiyuan.fr@tvsmo.com,電話 +33(0)1 69 24 65 69。

問:我在三年前離婚後與法國男友同居。最近我們看重了一套住房,打算共同出資購買。公證人建議我們先成立一家SCI,再以SCI的名義購買房產。請問這樣做有哪些好處?

答: 接上期的介紹,這裡繼續向大家說明成立SCI的另外兩大好處:

二,減稅

1. 不動產增值稅:根據法律,出售購入不滿15年的物業要繳納房地產增值稅(Taxe sur la plus-value),轉讓SCI股份也是如此。但區別在於:持有股票的日期自認購股票之日算起,而不考慮SCI何時購入物業。因此即便SCI剛購入物業,持股15年以上的股東在轉讓股票時仍可以享受免稅。

2. 遺產稅:SCI在計算遺產稅時也有巨大優勢,原因是物業貸款不一定能從資產中抵扣,而擁有物業的民事公司則可以抵扣。例如李先生購入一套價值20萬歐元的物業,其中貸款10萬,如果其子女繼承該物業,遺產稅的基數仍是20萬。如果李先生的子女繼承SCI的股份,後者借貸10萬購買物業,其股票總值只有10萬,遺產稅的稅基也將根據10萬來計算。

3. 贈與稅:根據贈與法,親屬之間贈與每六年可享受一次免稅或者減稅。由於免稅額的限制(父母親可以免稅向每名子女免稅贈送15萬歐元資產),如果物業不以股份的形式出現,超過15萬歐元的物業就需要納稅,贈與人無法享受免稅優惠。

4. 最後SCI可享受計算股票價值的優惠。由於出售股票要比出售物業難得多,因此稅基一般會降低10%左右,由於稅基降低,需要繳納的巨富稅和遺產稅也相應降低。

三,調整配偶或者同居伴侶的財產關係

對於配偶來說,申請改變婚姻財產體制的手續及昂貴又耗時。而夫妻以轉讓SCI股份來分配財產要簡單得多。當然,根據法律,SCI不能成為變相贈與的工具。

為了避免共有產權帶來的問題和糾紛,同居伴侶也可利用法律允許把物業分為用益權(usufruit,即實際使用權和收益權 )和虛有權(nue-propriété,指單純繼承權)的規定,共同成立一家SCI。例如王先生和孫女士共同成立一家SCI,該公司的虛有權和用益權各為100股。其中王先生和孫女士各自持有50%的用益權股份和50%的虛有權股份。一旦王先生去世,根據法律中「用益權併入虛有權」的原則,孫女士便可免稅的繼承王先生的用益權。從而持有物業100%的用益權和50%的虛有權。王先生的繼承人只能分配剩餘的50%的虛有權。這使得孫女士在有生之年保有物業的全部用益權。

當孫女士去世後,擁有50%虛有權的繼承人獲得包括用益權在內的50%的完全產權,而原來擁有100%用益權的繼承人失去50%的用益權(併入虛有權),雙方繼承人各自擁有物業的50%產權。用益權和虛有權完全合併。雙方繼承人只需就其繼承的虛有權納稅。

如果孫女士先於王先生去世,情況也是如此。反之如果沒有成立SCI,王先生和孫女士各自擁有物業的一半產權,一旦其中一人去世,未亡人或者支付物業的另一半價款,或者只能將其拍賣。

綜上所述,如果從您同居的情況來看,公證人建議您成立SCI很有道理。@

(責任編輯:德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