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世銘搬憲法脫罪 檢方不採信
【大紀元11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日電)檢察總長黃世銘涉洩密等罪,今天遭起訴,他搬出憲法、公務員服務法及行政不法答辯,但檢方不採信,認定面報總統於法不合。
特偵組偵辦立法院長王金平等人涉嫌關說時任法務部長曾勇夫等人不要上訴立委柯建銘案件,全案在9月5日簽結,但檢察總長黃世銘在8月31日夜奔總統官邸,以專案報告書面及口述告知總統馬英九這起關說案,黃世銘涉嫌洩密及通保法罪,今天遭台北地檢署起訴。
檢方偵辦期間,黃世銘對向總統報告一事,提出三項答辯,第一,基於「檢察一體」,他身為檢察總長擁有刑事案件最後認定權,這起司法關說案,經他認定沒有刑事犯罪,僅行政不法。
第二,司法關說案,對國家社會影響至為重大,他是依據憲法第44條規定「院際糾紛」,合乎憲法規範意旨;第三,依照公務員服務法的忠誠義務,他的作為是最適於國家利益(公益)的決定。
不過,檢察官不採信他的說法,認定他在刑事偵查程序持續中,即急於向與本案無牽涉的總統報告並提供相關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應秘密的偵查資料。
檢方表示,若行政不法案件即對外大放厥詞並面報總統,如此一來,將使糾舉與行政合而為一,恐生專制復辟,檢察體系也毫無規矩,且本案權責的行政機關應為行政院,並非總統個人。
檢方說,本案的情境,依據憲法第44條及公務員服務法,斷然無法推衍出應向總統個人報告始符合公務員忠誠義務之理,更遑論有何公益目的蘊含其中,因此,黃世銘所答辯,不足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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