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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清華索蘭」惡串北京有關部門隱瞞員工死亡真相

控告(受害殘疾)人:呂青青

【大紀元2013年10月09日訊】控告人:譚業浩(已工亡年時43歲)漢族 大本工程師

工作單位:北京清華索蘭環能技術研究所、住所生產基地宿舍

原住:山東省萊陽市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干休所

身份證370627196705044710

控告(受害殘疾)人:呂青青 女 43歲 漢族

住:山東省萊陽市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干休所(系譚業浩之妻)身份證號碼3706821

97007124720聯繫電話13053513505

被控告人:北京清華索蘭環能技術研究所董事長:王安生

法定代表人

住所:北京市海淀區上地信息路12號1號樓中關村發展大廈A406(

下稱:研究所)(懷柔生產基地)所長:姜蓬勃

經理:劉柏林 作偽證的被詢問人:姜蓬勃 王超 李樹坡

焦營光(下稱:生產基地)

被控告人:北京懷柔公安分局原局長:謝冬生

原刑警隊長:宋少海 治安支隊長:楊長海

被控告人:北京市懷柔區楊宋衛生院原院長:李萬新

現院長:劉玉伶 副院長:朱秋蓮 醫生:唐淑鳳 房鐵生

護士:孫曉燕(下稱:衛生院)

被控告人:北京市懷柔殯儀館館長:喬宏山

被控告人:北京市120急救中心主任:范達主管調度科

懷柔區120分中心主任:於慶燕(掩蓋施救事實)

被控告人:(作偽證的被詢問人)北京市永利德順小吃店:褚吉慶

法定代表人 服務員:馮義 店址:北京懷柔楊宋鎮楊宋村

控 告 請 求

一、依法請求由懷柔區上一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查明譚業浩的死因,澄清事實,分清責任。

二、依法追認譚業浩為工亡,享受工亡賠償待遇,賠償因工亡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法院已判決譚業浩與研究所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三、依法請求將本案不法官員和作偽證人緝拿歸案,繩之以法。

事實與理於法

一、1、受害人譚業浩生前與被控告人所長:姜蓬勃是同學好友,姜蓬勃於2011年7月5日電話邀請譚來生產基地工作,2011年7月11日譚應邀赴京,由經理劉柏林帶領報到,月工資5000元,主要負責企業管理和高科技熱泵試壓的試用工作,在2011年7月20日譚接領導安排在工作中熱泵爆裂,擊傷譚的後頭、兩耳、脖子後、後背上部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後在場工人立即撥打120搶救;預要報警,電話通知姜蓬勃所長不讓報警,將事故現場清理破壞後,慌忙把譚業浩的單人宿舍撬鎖進入搜走存留證據,達到滅證之目的,後惡意串通衛生院將屍體送往該院,檢查死亡後理應將屍體存入停屍房等待家人來後處理,反之,違法將屍體私自越權送入殯儀館。

2、2011年7月20日噩耗傳來,當晚死者之弟譚葉濤(職務:監獄幹警),速從山東老

家趕往生產基地被擋在大門外;第二天家屬與親屬趕到譚的單位活不見人死不見屍;研究所說在衛生院,去衛生院同樣活不見人死不見屍;親屬都急瘋了,分所卻冷面無情,最後才說在殯儀館;撕心裂肺趕到殯儀館,死者家屬呂青青與親屬看到譚業浩後頭、兩耳、脖子後、後背上部全部紫黑傷。要立即報警,這時,所長姜蓬勃才搶著報警:報警後惡串小吃店老闆褚吉慶和服務員馮義作偽證;職權威脅教唆事故現場的工人作偽證;收買惡串懷柔公安分局和楊宋派出所對偽證人做了虛假詢問筆錄,連死者家屬和親屬的詢問筆錄大部份都是早寫好的,逼悲痛欲絕、神志不清的家屬和親屬簽字,並逼教家屬和親屬在詢問筆錄最後一頁寫上「以上記錄我看過,與我所說的一致相符」字樣,證明筆錄是真的?幹警楊長海一人作筆錄,明知「猝死」這個結論不實,屬「死後推斷」,他拿著死亡證明隨手一揚說猝死而不給家屬看到。強行火化後被趕出大門不了了之。

二、1、譚業浩一家三口人,妻子呂青青殘疾,孩子讀大學支付高昂的學費,一家的經濟生活來源來自譚業浩,譚工亡後研究所拒不負責任,經濟生活一落千丈,啼饑號寒無法生存。揹負丈夫的死因不明和沒個說法,氣憤填膺,受害殘疾人拄雙拐,艱難在京為夫號討上訪維權,連年幾經周折,法院終於依法確認譚業浩的勞動關係,案號:(2013)一中民終字第6031號民事判決書。研究所理應履行法定義務儘快將判決標的額給付呂青青,並儘快協助死者家屬向勞動局寫出申請為譚業浩辦理工亡認定書。既然研究所把譚業浩在工作中被熱泵爆裂擊傷死亡,說成歪倒在飯桌上舌頭伸出、衛生院枉法死因推斷為「猝死」。依據《工亡認定規定》48小時搶救無效認定為工亡。研究所這個猝死的假理由也符合工亡認定條件,只是掩蓋了譚業浩的死因。

2、死者弟弟譚葉濤被所長姜蓬勃誘騙在火化單上簽字並強行火化,屍檢與火化之規定: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方可屍檢與火化。本案近親屬的第一順位同意和簽字人為死者之妻呂青青,呂青青並未在火化單上簽字即強行火化,剝奪了呂青青的知明權和一切合法權益。衛生院、殯儀館在沒有合法手續的前提下強行火化滅證,是包庇掩蓋研究所的罪責,是瀆職犯罪的行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3條規定:「損害遺體屍骨的,可以要求侵權人精神損害賠償。」從立法層面已對家屬對死者屍體享有合法權益做了肯定,依據該規定:衛生院、殯儀館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與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3、控告(受害殘疾)人呂青青依據《醫療事故管理條例》第十條之規定。屢次要求衛生院給予複印死者病歷、死亡記錄等資料,衛生院為掩蓋自己的罪責拒不履行法定職責,責其給予複印,拒者依法查處!

4、譚業浩之死是聽從研究所的安排指揮造成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款:「違法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譚業浩之死符合這一法律規定。

三、1、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修正)公安部令第35號,第一百九十九條:為了確定死因,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解剖屍體或者開棺檢驗,並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並讓其在《解剖屍體通知書》上簽名或者蓋章。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不影響解剖或者開棺檢驗……。懷柔公安分局和楊宋派出所未按照這一規定辦理案件,同時違反了這一規定。

2、本案譚業浩的死因不明,最終在於懷柔公安分局和楊宋派出所,該局與該所只對研究所指定的作偽證的被詢問人作了筆錄,沒有對事故案情真相進行偵破,存疑線索:死者工作場地;死者宿舍;衛生院;120急救中心、殯儀館等等,很多能夠查明死因的線索而不查,目的對研究所的罪責包庇,其性質屬研究所的幫凶極到罪魁禍首,已觸犯《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相關規定。

上述事實鐵證證明,被控告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相互惡意勾結,偽造偽證製造假案,公安機關捏造事實做假事辦假案,其惡劣行為已觸犯《刑法》第305條:偽證罪;第397條一款: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二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罪、瀆職包庇罪。

綜上被控告人目無國法,國法私有,公權私用,稱王稱霸,獨霸一方害民,其行為惡劣,性質嚴重,影響社會極壞,民憤極大,罪大惡極,罪惡滔天,罪不可赦,罪應當誅(本案錯綜複雜)。

請求黨中央和各大執法機關,派員專案調查組徹查此案,查明死因,澄清事實,恢復名譽,追認工亡;並賠償由被控告人給控告(受害殘疾)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慰死者瞑目。將在案不法官員和偽造偽證者緝拿歸案,繩之以法。以平民憤,以正國法,維護法律尊嚴,保護控告(受害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本案事實有:詢問筆錄,視頻錄音資料,電話記錄,書證物證等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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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 呈

控告(受害殘疾)人:呂青青

2013年9月6日

(責任編輯: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