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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帶外食遭罰 美麗華抗罰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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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4日電)美麗華影城不服因4個映演廳放置「禁帶外食」公告,遭裁罰新台幣14萬元,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美麗華勝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美麗華娛樂公司在台北市中山區經營美麗華大直影城,營業廳計10廳,其中4個映演廳(M CLUB)在現場放置「禁止攜帶外食進入影廳」的公告,遭台北市政府認為有違前行政院新聞局依消費者保護法做成的命令,先後裁罰共14萬元。

美麗華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電影放映業者是否容許消費者攜帶食物進入電影放映場,是業者的職業執行自由,也是言論及職業自由的內涵,此命令違憲;又縱使有公共利益予以限制的必要,也必須以「法律」限制,不能以「法規命令」直接限制,否則有違法律保留原則。

此外,行政法院認為,台北市地區有許多首輪影片的戲院,具有充分替代性,各戲院是否禁止攜帶食物,是企業經營方式的選擇,消費者因此有多元消費型態可選擇,相較於「避免消費者買到電影院內較貴的食物」,公益性較全面,因此撤銷原處分,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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