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0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3日電)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表示,食安事件頻傳,官方對營業額高達新台幣15億元、情節重大的大統仍輕罰,依法最高金額應開罰2.1億元。
消基會今天舉辦「衛福部應依大統獲利、至少開罰2.1億元以遏止食品犯罪」記者會。
消基會指出,雖然大統事件開罰2800萬元已創下食品違規史上最高金額紀錄,也肯定彰化縣政府依法開罰的行動;但據彰化縣衛生局裁罰資料顯示,至10月18日止,已查封大統旗下59項產品,採1件1罰處分。
其中標示不實36件,如採「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範廣告或標示不實,最高罰則每件20萬元,合計720萬元。
同法第18條,有關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的食品添加物範圍,違法添加銅葉綠素34件,每件10萬元,合計340萬元。同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範攙偽或假冒,假冒產品7件,每件200萬元,共1400萬元。
消基會推算,上述3項違規開罰2460萬元;加上業者去年有4次規避衛生單位稽查的紀錄,以及後續查封苦茶油等產品,總計裁罰金額可能達2800多萬元。
不過,消基會強調,若採適用罰則的最高金額,應處分2.1億元。
消基會的主張依據如下,違反食管法第28條「廣告或標示不實」,依同法第45條最高可處20萬元,符合最高罰鍰金額,沒有疑義。
但第18條規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食品添加物範圍」部分,罰則在同法第47條,最高可罰300萬元,卻僅罰每件10萬元。
違反第15條第1項第7款「攙偽或假冒」,依同法第44條,最高罰鍰可達1500萬元,結果每件只開罰200萬元。
消基會估算,若每件產品都依最高罰則處分,以上3項違規項目應罰2.1億元,即「36件 × 20萬元+34件×300萬元 + 7件 × 1500萬元)。
消基會並呼籲衛生福利部,應就「大統」油品事件督導地方衛生局從重處分,引用所犯條款的最高罰則開罰,並依食管法第44條第2項,考慮業者所得利益範圍,再行提高裁罰額度,才能遏止犯罪、杜絕黑心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