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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棉籽油應標示 棉酚不得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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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龍瑞雲台北21日電)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今天通過臨時提案,油品不得檢出棉酚,若油品使用棉籽油也應明確標示。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邀集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環境保護署、農業委員會、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司法院等單位進行食品安全等事件專案報告,多名立委質詢時追問食用油品相關問題。

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組組長蔡淑貞說,精煉過的棉籽油是世界各國烹調用的植物油,精煉過程是將粗原油經脫膠、脫酸、脫蠟、脫色、脫臭等精煉加工過程。據美國農業部資料,棉籽油在美國國內油脂市場占5%至6%,有56%做沙拉或烹飪用,36%焙烤或油炸,8%用在人造奶油或其他用途。

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林淑芬要求應該禁止使用棉籽油。而其他委員也要求應規定「不得檢出」。立委也在臨時提案中要求,衛福部應訂定棉酚在食用油中殘留標準,同時目前市售含棉籽油的產品應該先行全面下架,等標示後再行上架。

食藥署表示,精煉棉籽油在世界各國均為可食用之植物油,在台灣如果用在調配為調合油產品時,則需依規定清楚標示;未精煉的棉籽油因含有高量棉籽酚,不得作為食用油使用。

衛生福利部次長許銘能說,依據聯合國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的資料顯示,精煉過的棉籽油對人體危害很小。雖是如此,食用油含棉籽油應標示,棉酚則規定不得檢出,不過檢驗方法仍需確認。

他說,未來如果有用棉籽油卻沒有標示,可處新台幣4萬到20萬元罰鍰,如果檢出棉酚則可處3萬到3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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