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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取名 台可用外文音譯

【大紀元10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17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姓名條例」修正草案,放寬外國人取名規定,無姓氏者,也可以僅登記名字,以外文音譯取名。

行政院上午舉行院會,會中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姓名條例」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現行姓名條例規定,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的中文姓氏,應符合國民使用姓名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國籍者,其中文姓氏亦同。

修正草案明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取中文姓名方式為「姓氏在前、名字在後」;無姓氏者,也可僅登記名字,以外文音譯或中文原名方式取名,例如「凱薩琳」或「詹姆士」等。

內政部表示,為維護各民族文化傳承,擬增列台灣原住民以外的少數民族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申請回復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可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1次為限。

內政部說,基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也增列被認領、被收養等情形,得申請改名的規定,並配合刑法修正,將屬輕罪的易服社會勞動者,排除於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的限制範圍內。

「姓名條例」原規定「出世為僧尼」或「僧尼還俗」者可申請改名,現改為「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者,均可改名,所有宗教都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