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0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5日電)藝人丁柔安委託一家公司董事自美國購買一輛賓士車,不滿對方侵占尾款導致延遲一年領車而求償217萬元。高院今天判丁柔安敗訴。
法院公布的判決書,丁柔安於民國100年4月間委託一家國際公司代她向美國車廠進口購買一輛賓士汽車,並由郭姓董事出面與丁柔安簽約。丁柔安於同年4月19日匯款車款總價12萬多美元至對方指定的帳戶後,未料,對方竟侵占尾款6萬美元,補貼自身投資損失。
丁柔安後來得知錢遭A走,提起自訴。法院一審審酌郭姓董事犯後坦承犯行,並已向美國車廠付清尾款,取得出廠證明後讓丁柔安順利登記、領牌等,依業務侵占罪判他8月徒刑。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日前仍依業務侵占罪判8月徒刑,全案不得上訴。
丁柔安後來提起民事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官司,主張車子拖了1年才獲准掛牌上路,延遲上路1年期間的「折舊」損失217萬元,向郭姓董事求償,但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不論丁柔安早或晚使用這輛賓士車,車子都會折舊,而折舊損失並非郭姓董事造成的,因此,今天判決丁柔安敗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