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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公務員年終加考績最高2.5月

【大紀元1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8日電)國營事業年終獎金是否過高,引發討論。以公務員為例,每年除年終獎金,還有考績獎金,依近年發放情況,合計最高2.5個月。

立法院朝野黨團昨天協商達成共識,自102年度起,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年終獎金(包括工作獎金、考核獎金、考績獎金或績效獎金),應比照公務員標準考核發放。

目前公務員除年終獎金外,還有考績獎金。年終獎金部分,每年固定編列預算並由行政院長核定後發給,近年來都是1.5個月。

至於考績獎金,依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每年年終考核公務員當年1至12月任職期間的成績,給予年終考績;若任職不滿1年,而連續任職已達6個月者辦理另予考績。

公務人員考績法明訂,年終考績以100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甲等為80分以上,晉本俸一級,並給1個月俸給總額的獎金;乙等為70分以上,不滿80分,晉本俸一級,並給半個月俸給總額的獎金。

丙等為60分以上,不滿70分,留原俸級;丁等為不滿60分,免職。

依現行規定加上近年來發放情形,公務員年終獎金加績效獎金,最高合計可領到2.5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