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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併罰否被告可選擇

【大紀元1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8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50條規定,不得易科罰金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可分開條列;如果併罰有利當事人,則適用併罰規定。

立法院上午三讀修正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50條,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廖正井表示,目前數罪併罰規定沒有設限,容易造成併罰範圍在事後不斷擴大,違反法律的安定性,為了維護當事人人權,避免累罰效應,做了這項修正。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民進黨籍立委尤美女會後受訪表示,現行規定,一個人如果犯了可以易科罰金的竊盜罪與不得易科罰金的過失傷害罪,竊盜罪被判刑5個月,過失傷害罪7個月,兩者合併處罰後,就不能易科罰金,要去關,被質疑這項規定違反平等原則、不顧被告人權。

她表示,新制規定,為維護當事人人權,能夠易科罰金與不能易科罰金之刑,可以分開執刑,不需合併定執行刑;但如果併罰結果有利於當事人,當事人可以選擇併罰的規定。

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條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應執行刑者,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