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0日電)雲林縣長蘇治芬被控收賄等案,一、二審均判處無罪。最高法院認為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檢方不得上訴,今天駁回檢方上訴。
蘇治芬被控涉及璟美環保公司設置垃圾掩埋場及長庚醫院雲林分院興建收賄案,於2008年11月間遭收押,蘇治芬絕食11天抗議司法不公;同年11月14日雲林地檢署以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求刑15年、褫奪公權8年。
雲林地方法院於2011年4月判決蘇治芬無罪,檢方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去年8月底駁回檢方上訴,維持無罪認定。
最高法院認為,依速審法規定,在一審宣判無罪、二審維持原判的情形下,除非判決所適用法律牴觸憲法、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或判決違背判例,檢方才可提出上訴,因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