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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
【大紀元2013年01月10日訊】(大紀元記者賴友容台灣台南報導)台南市日新國小方姓男童遭割喉案,台南地檢署於9日偵查終結,兇嫌曾文欽殺人手段冷酷而凶殘,已毫無人性,將對社會治安危害極大,並以「情節最重大之罪」求處死刑。
台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曾嫌在台南市北區租屋獨居,因失業經濟困窘,又道聽塗說認為殺人不會被判死刑,萌生坐牢的意念,即計畫持刀到公共場所殺害2至3名孩童。
起訴書指出,去年11月30日,曾嫌攜帶折疊刀到台南市南區「湯姆熊電子遊藝場」找尋對象,見方童善良可欺,騙他至廁所後將門鎖住,以刀割刺方的喉嚨,造成方大量失血死亡。
南檢審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規定,兩公約同時揭示保障人權,具有國內法律效力,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規定「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南檢表示,我國法律仍保有死刑制度,且曾嫌對幼童利刃割喉,殺人手段冷酷而凶殘,出手無絲毫猶豫,可見心性殘忍,無人性可言,符合國際公約「情節最重大之罪」,有必要求處死刑,和人間社會永久隔絕,因此向法官求處死刑。◇
(責任編輯:李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