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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個資法爭議多 分兩階段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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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30日電)個人資料保護法將分兩階段上路,沒有爭議的條文明天施行;部分有爭議條文8月底經行政院會通過,已送交立法院審議。

個資法在民國99年5月修正公布,因各界對部分條文有疑慮,延宕迄今未施行。行政院日前下令個資法除第6條、第54條外,其餘條文定自10月1日施行。而有爭議的第6條、41條、45條及54條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會8月通過後,送交立法院審議。

現行第54條規定,過去間接蒐集所得、並非由民眾自行提供的個資,需在個資法施行1年內完成告知。因實際執行上有困難,新的修正草案改為蒐集者在法修正施行後為處理或利用者,應在處理或利用前,告知當事人。

個資法第6條規定,特種個人資料,例如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即使當事人同意,也不能蒐集、處理或利用。

但新的修正草案則明確將病歷納入特種資料,且增訂當有維護公共利益必要,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與利用,準用第8、9條蒐集個人資料告知義務規定。

此外,原第41條規定,非意圖營利而違反個資法的處罰,各界認為課以刑法太重,有違比例原則;修正草案改為針對不同情節輕重,重新釐清相關的罰則。

不過,若為了營利而非法使用、處理個資,仍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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