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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個資法今上路 外洩最高賠新台幣2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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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30日報導】(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灣台北報導)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經公告後延宕2年,10月1日正式上路,擴大個人資料的防護。對於違法蒐集、處理、利用或變造個資,意圖營利、造成他人損害者,都可能處以刑責及罰金,刑責最重5年;若實際損害金額難以證明,民眾可向法院申請求償,同一案損害賠償金額以2億元為限,可團體訴訟。

新制上路後,若用網路「人肉搜索」,追查破壞公物、虐待動物等不法行為,這類追查是為了公共利益,也間接協助公務查緝,根據個資法,屬於合理蒐集個資的範圍,並無觸法。

新制也制定了媒體免責條款,讓媒體的第四權不致綁手綁腳,但也必須是屬於公益目的。如新聞報導時,只要為公益目的而蒐集醫療、基因等個人資料,原則上可不需告知當事人。

另外,民眾在外購物台、網路等填寫的資料,業者不慎洩漏,民眾可委請公益團體(如消基會等)代理集體訴訟、集體賠償;而生活上最常見的,像企業從相關管道取得個資用於行銷,都要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民眾若收到不明的廣告DM,自認未曾留給廣告業者相關資料,則可要求業者作說明。

至於當前流行的臉書、部落格,許多人不僅PO文,也張貼有合照的照片,若屬社交活動或家庭生活目的範圍內,不適用個資法,當回民法處理。

個資法第6條、第54條因仍有爭議,由台灣法務部修正後送立法院待審,暫不實施。其中,在立法院待審的第54條,規範過去間接所得的個資如何界定,原法為個資法施行1年後,蒐集者要完成告知的動作;修正後,則是處理、利用者,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告知當事人。◇

(責任編輯:宇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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