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2年09月22日訊】我被警察邢春璽、司法所楊國勇毆打,滿身多處受傷,我打110,最後被拘留的竟然是我!
我是大水泊鎮的,9月10號我在威海市政府東門保安崗向政法委反映問題,政法委的工作人員要我等一會,說會有人解決問題。10~11點左右,(當地)大水泊政府警察邢春璽、司法所所長楊國勇帶我回家,我上車時就跟他們說「我想小便,先找地方方便一下」楊滿口答應「好好好」,上車後,警察邢就把我的手機搶走放到前面駕駛員前面,讓我不准動,用手把著我,我的手機直響、還有信息,我很想看看是誰的電話和信息,他們也不准我接。車子飛速的開著,我一路上,不停的要求停車方便,未果。我想坐起來,楊說:「你再不老實,就把你扔到這海裡餵魚,叫你死不留屍……」我一再要求停車方便,一直未果,我說:「停車、再不停車我自己下」我就用腳開車門上的開關,邢揪我的頭髮,讓我老實點。我發怒的問:「我犯法了、還是犯罪了?我就是犯罪你們也沒有限制我小便的權利……」我在掙扎,邢用手檸我的胳膊說「老實點,不准動」,我的胳膊被他當即擰瘀血……我疼痛難忍、急中生智的央求把手機拿我看看是誰的電話,我就老實……他們把手機遞給我:「我就撥110報案,邢就用大拇指使勁的按住我的咽喉,我被按的沒氣了,當我緩過來的時候,車已停了下來,楊對我拳打腳踢,「我叫你再報警,叫你再報警」,我痛得難受就用手抓了楊的臉,邢手撕我的嘴,我就用力咬了他的大拇指。這時,邢轉過身,狠狠的踹我的大腿。我的大腿當時就青紫一片,第二天就瘀血(請看監控)……我是受害者,最後被拘留的竟然是我。我的咽喉被邢掐的不停的咳嗽、吐帶血的痰,影響同拘室的人休息和反感(請調查或看監控)由於身體和精神均受到傷害,我拘留5天共睡眠不到2小時(有監控作證)我本是個堅強、樸實的人,可我的左胳膊和右大腿被打得好幾天都不能側臥。
我被威海市菊花頂警察打、滿身多處受傷、我打110,最後被拘留的竟然是我。我在威海市菊花頂的海參店(此店就在威海市市委書記家門口)門口的台階上曬太陽,菊花頂的警察不允許我在那裡,我問:「我在這裡還犯法嗎?我也沒有帶任何東西」,一會又來一個,他們讓我去警衛室休息,我說「謝謝,我不去」。不一會來了一個胖的40多歲,穿著便衣的領導用手指著我的臉說:「你死定了,你就等著挨揍就行了」,他們連拖帶拉把我推到警衛室,這位胖的領導一把把我推倒在地,我的褲子膝蓋當場破碎……對另一位年輕警察說:「把好門,別讓她出去」,這時他們就搧我頭臉。給我的手錶鏈都打掉了,手錶蓋也打破了。(有監控)我打110,最後被拘留的竟然是我。威海的狗官把我往死路上逼,我無處申冤。現在我也不在乎甚麼了,我雖然是一個弱女子,但我也要做人的尊嚴,威海曲華強的炸彈響了一聲,網絡上的聲音就被威海的狗官們抹去,但下一次爆炸聲,可能就是受壓迫人民革命的開始!
你不給我一個說法,我就給你們一個說法!
寫信人 榮麗明
電話13793354092郵箱
(山東省訪民被警察毆打又被拘留)
行政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榮麗明
女,身份證號碼370632196310277326,郵政編碼264409,
電話13793354092,住所 文登市大水泊鎮後村88號。
被申請人:文登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王世梁,職務:局長。地址:文登市米山路59號,電話:0631-8452538。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2012年9月11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向你提出復議申請,要求撤銷文公決字【2012】第01356號,給予國家賠償及精神賠償。請求同時處罰邢春璽、楊國勇對我的傷害行為。
事實與理由
2012年9月10號我在威海市政府東門保安崗向政法委反映問題,政法委的工作人員要我等一會,會有人解決問題。10~11點左右,(當地)大水泊政府警察邢春璽、司法所所長楊國勇帶我回家,我上車時就跟他們說「我想小便,先找地方方便一下」楊滿口答應「好好好,」上車後,警察邢就把我的手機搶走放到前面駕駛員前面,讓我不准動,用手把著我,我的手機直響、還有信息,我很想看看是誰的電話和信息,他們也不准我接。車子飛速的開著,我一路上,不停的要求停車方便,未果。我想坐起來,楊說:「你再不老實,就把你扔到這海裡餵魚,叫你死不留屍……」我一再要求停車方便,一直未果,我說:「停車、再不停車我自己下」我就用腳開車門上的開關,邢揪我的頭髮,讓我老實點。我發怒的問:「我犯法了、還是犯罪了?我就是犯罪你們也沒有限制我小便的權力……」我在掙扎,邢用手檸我的胳膊說「老實點,不准動」我的胳膊被他當即擰瘀血……我疼痛難忍、急中生智的央求把手機拿我看看是誰的電話,我就老實……他們把手機遞給我:「我就撥110報案,邢就用大拇指使勁的按住我的咽喉,我被按的沒氣了,當我緩過來的時候,車已停了下來,楊對我拳打腳踢「我叫你再報警,叫你再報警」我痛得難受就用手抓了楊的臉,邢手廝我的嘴,我就用力咬了他的大拇指。這時,邢轉過身,狠狠的踹我的大腿。我的大腿當時就青紫一片,第二天就瘀血(請看監控)……我的咽喉被邢掐的不停的咳嗽、吐帶血的痰,影響同拘室的人休息和反感(請調查或看監控)由於身體和精神均受到傷害,我拘留5天共睡眠不到2小時(有監控作證)我本是個堅強、樸實的人,可我的左胳膊和右大腿被打得好幾天都不能側臥。我是受害者,卻給扣上觸犯《治安處罰法》34條第1款「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罪名,下達《文公決字【2012】第0135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被拘留5天。
申請人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錯誤,依法應予撤銷。
具體理由如下:
一,我單人獨行去威海市政法委反映問題是我的權力,並沒有犯法。
二,人民警察的宗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人民警察應當履行的義務是:
(1)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
(2)對公民提出的解決糾紛要求,應當予以幫助。警察的任務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我是人民的一員,沒有犯法,不應該像對待罪人一樣,限制我的自由、對我毆打。
三,我抓傷他們完全是被打、疼痛、情急之下的條件反映。也就是說,是他們傷害我。
四,他們執法犯法,他們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40條第3款,應處以10天以上15天以下的拘留,為甚麼不處置他們?
此致 威海市公安局
申請人:榮麗明
2012年9月18
(責任編輯:鄭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