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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劭文律師專欄】

結合繼承信託和生前贈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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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9月21日訊】 承續上週主題,我們今天討論提早將財產轉到子女的繼承信託(inheritance trusts),在哪些條件下,可以有效降低遺產稅、保護資產不受訴訟等影響。再次強調,提早送房產、股份等產權會有增值稅的問題,所以務必要諮詢律師、會計師等,來判斷您是適合將財產提早贈與給子女(或他們的繼承信託),或是適合等到辭世時,以繼承的方式來傳承資產給子女(或他們的繼承信託)。

首先,為子女設計的繼承信託,基本的功能便是讓子女能享用父母傳下去的財產,同時又能保護資產不受子女因離婚、欠債或在外訴訟的影響。也就是說,第三人跟子女追債,是追不到這個信託內的財產。將來信託內財產也會直接傳給您的孫子女,而不落入姻親手中,防範家產因姻親再婚而外流。要嚴加提醒的是,子女不能將自己的財產放入這個信託,因為一旦他將自己的錢和信託的錢混在一起,這個繼承信託針對子女所設計的資產保護功能便喪失了。

其次是,一般設計的繼承信託,容許父母保留更改受益人等條款和撤銷該信託的權利,也讓父母於在生期間擔任信託管理人。這樣的設計對父母有保障,因為畢竟這是父母的錢,在有生之年,能夠繼續掌控繼承信託的財產,當然很重要。這類繼承信託名下的財產,仍會被視為父母的財產,父母若在外欠債,債主可追討到這信託內的資產。

若 (1) 想要讓繼承信託不僅能防範子女的債主,還能防範父母本身的債主,或 (2) 希望利用年底前的生前贈與優惠,又不希望子女那麼早就拿到大筆資產,那麼繼承信託的設計就要更嚴格了。成立該信託的父母都不能當信託管理人、也不能任意修改或撤銷信託條款。而贈與信託的財產不能再直接或間接移轉回到父母手中,否則便會針對父母失去資產保護的功能。

哪類的繼承信託適合您呢?民眾應諮詢律師來做個案分析。

◆筆者王劭文出生於臺灣臺北,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及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畢業,並獲領紐約大學華格納公共服務研究所最高等獎學金,主攻美國醫保政策。領有紐約州律師執照,從事耆老保健及資產規劃服務,聯絡請洽 718-844-8560或 888-234-0286 ext.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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