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糾正 台電:獎金依法發放
【大紀元9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孟汝台北18日電)針對監察院今天糾正台電公司未確實檢討經營績效,寬濫粗算績效獎金,台電公司今天表示,績效獎金發放依法處理。
監察院今天通過監委葛永光提案,糾正行政院、經濟部、台電公司。
監委調查發現,台電從95年度起連年虧損,截至5月底,累積虧損1799億餘元,雖然主因是燃料成本受國際能源價格上漲,以及發購電結構轉劣,但台電、經濟部一再以電價長期未反映增支成本為由,未確實檢討各項成本支出與經營績效,嚴重怠失。
糾正案文說,據台電統計,截至100年度,經營離島用電累積虧損483億餘元,約占同期間待填補累積虧損1177億餘元的41%;台電經營離島用電造成虧損,行政院對此補助政策反覆不一,已屬違法並損及民股權益。
糾正案文說,台電儘管連年虧損,但都能透過「政策申算機制」來保障獨占利潤,支領最高額獎金;台電98年、99年、100年分別虧損13億餘元、181億餘元及432億餘元,但績效獎金仍按上限2.6個月發放或接近2.6個月列支。
台電公司發言人李鴻洲指出,績效獎金制度為行政院各部會所屬事業機構一體採行。
近年台電公司因預計虧損,依法未編列績效獎金預算,但年終辦理決算時,台電可依「經濟部所屬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規定,考量影響盈虧的政策性因素,依公式申算可核發績效獎金總額,提出申訴。
李鴻洲說,影響盈虧的政策性因素須經「經濟部所屬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審議委員會」審議,績效獎金數額也要由委員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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