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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9月13日訊】(大紀元記者詹亦菱台灣花蓮報導)花蓮縣衛生局首日對牛肉來源標示立法執行,局長徐祥明率先領稽查員並協同食品藥物管理局技正王慈穗,展開全縣販賣牛肉盤商、大賣場及牛排店、速食店等,清查業者否已取得合格證明及來源符合規定標示,希望業者能落實衛生自主管理。
配合行政院衛生署啟動「強制標示加強稽查計畫」,花蓮縣衛生局展開全縣稽查,針對縣內約100家業者,進行肉品檢驗證明及原產地來源稽查。經查核結果發現,目前花蓮市銷售的牛肉產地自紐西蘭、澳洲或加拿大等國家。衛生局除了稽查肉品來源,也同步查肉品保存環境與條件,確保消費者安全。
徐祥明表示,衛生局各稽查隊對業者嚴格監督,行政院衛生署於11日公佈牛肌肉中瘦肉精「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限量標準為10ppb,衛生局除依法進行稽查,並呼籲業者進貨必定取得合格檢驗證明及產地證明標示,並對來源不明肉品將抽驗。
花蓮縣衛生局將針對包裝、散裝食品,及直接供應飲食店已完成地毯式稽查,希望相關業者主動依規定販售含牛肉或牛可食部位之食品,都需要明顯標示「食品原料原產地(國)」,供消費者清楚容易辨認。如業者未按規定標示,可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及第17條之1,處新臺幣3萬至15萬元罰鍰;若涉及原產地資訊標示不實,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至20萬元罰鍰。
(責任編輯:陳玟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