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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最後一哩 劉柏立:可循他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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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江明晏台北4日電)針對電信法草案爭議,台灣經濟研究院東京事務所所長劉柏立表示,「若開放最後一哩的路不通,另尋其他替代技術,也是促進固網競爭、達成數位匯流的好方法。」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日前通過「開放最後一哩」的電信法草案,其中第45條規定,為促成有效競爭,市場主導者應以成本價開放管道給其他業者租用。

NCC指出,若無法有效促成市場競爭,第25條則規定最後一哩功能業務分離。這兩條規範被外界視為「中華電信條款」,中華電工會日前號召千人抗議NCC,質疑其他業者不建設,卻逼辛苦建設的中華電開放,並不公平。

劉柏立說,開放中華電的管道,並不是促成固網市場有效競爭的唯一方式。他比喻,「從台北到高雄,可以坐飛機,也能搭高鐵」。有線電視業者、電力公司、地方政府都能提供固網業者所需的管道。

NCC催促數位化腳步,預計2014年有線電視數位化程度將達到100%。劉柏立說,倘若有線電視業者願意提供電話服務,將能促成固網市場有效競爭。

但他說,「政策絕對要提供誘因,讓業者願意投資設備」,更要降低市場進入門檻,鼓勵更多業者投入。

劉柏立進一步指出,好比說,地方政府雖然可以提供管線給其他業者,進行批發業務,卻礙於不屬於第一類電信事業範疇,無法實行。

他指出,其他國家也有相同困境,因此日本就出現了「零類事業」的概念,可提供台灣借鏡。

此外,針對中華電抗議電信法逼「開放最後一哩」。NCC法律事務處長謝煥乾日前表示,中華電信的基礎管線多數是在前電信總局時代,以國家整體力量建置而成,開放給所有電信業者使用,也屬合理。

對此,中華電指出,電信總局時代建設的是傳統銅纜,且當初民營化時,已經與政府完成最後一哩對價,貢獻國庫超過新台幣3000億元,並非無償取得。

現在,中華電信為配合數位匯流政策,肩負100M有線寬頻網路建設重任,規劃10年投資2000億元的投資計畫,以每年投資約200億,建設光纖到府(FTTH)。

中華電員工質疑,「為何不要求其他固網業者建設?」、「建設後是不是也要開放?」

劉柏立說,電信法草案引起爭議的原因,就在於「不清不楚」,他指出,管道要開放到甚麼程度?有什麼條件?僅限於銅纜還是包括光纖?「遊戲規則」都必須清楚規範。

再者,「國家政策應該提供『誘因』,刺激所有業者投資,而非責成單一企業建設」,劉柏立指出。

此外,劉柏立也認為電信法第25條「沒有意義」,NCC曾說第25條是備而不用。但卻會成為企業隱憂,不利公司經營,也對投資股東不公。與其強調第25條,不如強化更透明的網路互連機制。

目前,中華電擔任網路互連機制的主導者,每一家業者都須支付使用費給中華電。劉柏立強調,與其以分割功能業務威脅,不如要求NCC重新檢討互連政策,建立合理競爭機制,鼓勵新進業者投入,也避免其他業者認為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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