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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申訴 限2個月內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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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4日電)勞委會修正「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增列學校為雇主時,要依此準則處理性騷擾申訴案;另也限縮申訴案在2個月內結案。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訂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發布修正命令,修正準則第7條及第11條內容。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今天表示,為使「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與「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性騷擾事件調查期間、申覆期間及用語規定,能趨於一致化,因此修正相關規定。

勞動條件處說明,公私立各級學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設有「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但為減少學校處理「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性騷擾事件時,須另外成立申訴處理委員會的困擾,因此增列準則相關內容,做為處理職場性騷擾的申訴依循。

勞動條件處指出,第7條原內容不變,但新增雇主為學校時,要由該校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準則處理性騷擾申訴事宜。

至於第11條變更內容,勞動條件處說,為配合其他法規,限縮申訴案自提出到結案時長在2個月內,必要時可延長1個月,並通知當事人;申訴人及申訴的相對人對申訴案決議有異議者,可在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20天內,以書面提出申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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