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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罷法
【大紀元8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20日電)台中市議員黃仁民國99年競選市議員期間,因競選總部女志工發簡訊指對手涉賄,被控違反選罷法,法院以證據不足判黃仁無罪。
至於傳簡訊給選民的陳姓女志工,則被台中地方法院判10個月,全案可上訴。
台中地院表示,陳女在99年11月下午以行動電話發送簡訊給60多名選民,指黃仁的競選對手因賄選遭傳訊調查,訊後交保。有選民接到簡訊,以電話向陳女詢問,陳女回覆指稱,對手被抓到了,希望改支持黃仁。
全案經黃仁的對手提告偵辦,黃仁及陳女被依違反選罷法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