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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牌經營電鍍廠 污染土地判賠

【大紀元8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1日電)台中市張姓男子開電鍍廠,先後借牌給兩名男子經營。事後環保署檢驗出土地金屬含量超標,張男花錢改善,向實際經營者提告求償。台中地院判處經營者賠新台幣339萬餘元。

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張男在民國80年設立公司,經營拋光及電鍍業務,先將營業執照租給徐男實際經營電鍍廠,之後又借牌給謝男經營。

環保署委託顧問公司在97年進行土壤污染檢測,發現電鍍廠所在土地的鉻、鎳及銅超標,當時的台中縣政府要求限期改善,張男連繫徐男處理,未獲回應。張男改善土壤重金屬污染,花費407萬餘元。

事後,張男到台中地院提出請求損害賠償告訴,指控兩名經營者未善盡管理人義務,任由重金屬污染土地,要求兩人賠償損失407萬餘元。

台中地院調查,張男經營公司期間,曾因排放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而遭處分;徐男經營期間,5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遭處分;謝男經營期間,未遭行政機關查獲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等環保法規。

台中地院認定污染行為由張姓男子與徐男各付1比5的過失,依過失比例判處徐男賠償339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