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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
【大紀元2012年08月01日訊】(大紀元記者施芝吟台北綜合報導)8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實價登錄制度,不動產成交案件之買方、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者,必須在買賣案件辦理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簽訂租賃契約書後或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內政部呼籲,申報人若逾期未申報,地政士、經紀業或未依限改正的買方,可處新台幣3萬至15萬元罰鍰。
內政部表示,包括地政事務所辦理買賣登記申請案件、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簽定租賃契約書案件,以及不動產代銷經紀業簽有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成交案件,都需要申報登錄。制度施行後,不動產成交案件權利人(買方)、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者,必須在買賣案件辦理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簽訂租賃契約書後或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
內政部指出,不動產買賣成交案件,買方如有委託地政士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或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者,則由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申報,買方不必申報;租賃及預售屋案件,則由不動產經紀業負責申報。◇
(責任編輯:趙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