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年幼乾女兒 老翁判10年
【大紀元7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8日電)年逾六旬的王姓男子認2名未滿14歲的女童當乾女兒,連續5天在公園對女童猥褻、性侵;最高法院日前以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將王男判處10年徒刑確定。
根據判決書指出,常在台北市士林區社子公園附近堤防喝酒的王男認一名未滿14歲的女童為乾女兒後,女童又帶另一有智能障礙的女童去認王男為乾爹。
判決指出,王男從民國97年10月25日起連續5天在社子公園附近堤防猥褻、性侵2名女童得逞,每次事後並分別給付女童新台幣150至450元不等金額;直到同年11月,患智能障礙的少女在輔導老師教導認識身體課程時,說出自己被王男性侵的情節,老師趕緊報警,將王男移送法辦。
法院一審依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將王男判刑6年6個月;高院審酌王男卻利用女童年紀輕,身心未成熟,對男女性事仍懵懂,為逞一己性慾,就利用同遊的機會,性侵女童得逞,嚴重妨害被害人身心健全發展,改判10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