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tvsmo.com

台食品塑膠容器 8項標示上路

新規定強制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須以不易脫落方式 直接標示在產品上 違者將處3至15萬元罰鍰

人氣: 3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2012年07月20日訊】(大紀元記者施芝吟台北報導)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20日宣布,21日起,可重複使用的塑膠類水壺(杯)、奶瓶及餐盒(保鮮盒),應明確標示品名、材質名稱、耐熱溫度、製造日期等8項事項於包裝,其中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等2項事項,須以印刷、打印或壓印方式,直接標示在產品上,違者將依法下架回收要求改正,並且處3至15萬元罰鍰。

衛生署去年公告塑膠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應標示事項,規定塑膠類食品器具應標示品名、材質、耐熱或耐冷溫度、注意事項、原產地、重量或容量、廠商及製造日期8項資訊。

這項規定經過一年宣導後,分2階段實施,食品組科長鄭維智指出,第一階段從21日開始,針對的是可重複使用的塑膠奶瓶、水壺以及餐盒(含微波保鮮盒)。他表示,以往廠商只將標示內容標在外包裝上,民眾使用時難以注意,新規定強制要在奶瓶瓶身、水壺壺身以及餐盒盒身,以不容易脫落或褪色的打印或印刷方式,註明使用的塑膠材質與耐熱溫度。

各縣市衛生局將依據產品製造日期,進行標示符合性查核,產品標示如果不符合規定,應依法下架回收改正標示,併處3萬到15萬罰鍰。衛生署也呼籲,民眾購買塑膠類食品容器具時,應注意產品標示的特性、正確使用方式,尤其避免塑膠類食品容器具長時間接觸高溫食品,使用過後以中性洗潔劑清洗,以維護使用安全。◇

(責任編輯:敏清)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