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商業糾紛 奧運會期間運動員講話要當心
【大紀元2012年07月19日訊】(大紀元記者張君怡編譯報導) 2012倫敦奧運會將於當地時間7月27日開幕。 據華盛頓郵報報導,美國奧委會和國際奧委會從7月17日開始至8月15日(奧運會結束後的第三天)將禁止所有參賽運動員出現在非奧運會贊助商的廣告中。
報導說,這項規定可以追溯到奧運會由業餘選手參加的時候。那時的商業公司試圖將自己的產品生硬地與奧運會或金牌得主聯繫起來,為自己牟利。這種後來稱之為「隱蔽性市場營銷」的做法導致了上述禁令的制定 – 即奧運會第40號規則。從此它被納入了奧運會運動員的職業準則中。運動員一旦違反這項規定就將受到制裁,最嚴厲的可遭到「取消參賽資格」的懲罰。
美國奧委會市場總監Lisa Baird說:「隱蔽性市場營銷在每次的奧運會中都有抬頭的傾向。這些市場營銷商總是在用詞和圖片上想方設法把自己的產品與奧運會聯繫起來。有時他們的做法真能誤導人,讓人感到他們是奧運會贊助商。同時他們的做法也傷害了奧委會的利益。」
但有些運動員認為他們才是更大的受害者。
美國游泳選手,前奧運會金牌得主麥克-菲爾普斯的代理人Peter Carlisle說:「利用奧運選手做企業市場廣告在奧運會期間是個嚴重的現象,這讓運動員的參賽資格受到威脅,很大的威脅。」
目前國際奧委會只給11家奧運會全球贊助商使用奧運會標記,如五環圖、奧運會場圖片等的權利,這些公司包括可口可樂公司、通用電器和麥當勞等。奧委會在與這些贊助商的合約中,可以在每隔四年召開一次的奧運會中獲得1億美元的收益。其中,美國奧委會從中獲得20%的收益。
美國奧委會的奧運贊助商也能列出一長串,包括德勤、希爾頓、凱洛格、耐克等。這些公司可以在美國國內的市場廣告中使用奧運會主題詞。但他們從這項收益中能分出多少用於奧運會贊助,令人質疑。
運動員講話「要小心」 奧運會更是商家獲利的好機會
一位來自舊金山Baker Street廣告公司從事體育產品營銷的專家Bob Dorfman說:「在某些方面,奧運會是一次更能讓贊助商獲益的機會,而不是運動員。」
第40號規則已經實行幾十年了。近年當更多的年輕運動員希望通過自己在奧運會中的表現為自己樹立商業品牌時,這項規則對他們構成的阻礙讓它越來越受爭議。對知名運動員而言,如曾在2008年北京奧運會獲得8塊金牌的游泳健將菲爾普斯,這些規則對他的影響不大,他目前已經擁有了市場營銷中的巨無霸地位。但對於一些尚不出名的運動員,如果他們希望在奧運會期間銷售印有自己名字的T恤衫,就會被奧委會禁止。
有時這項規則讓運動員謂之可怕的地步。奧委會在給運動員的規則中寫道,他們鼓勵運動員通過推特或博客記錄自己在奧運會期間的表現和感受等,與他們的粉絲分享。但在他們的語言中,不能對任何品牌、商品或服務進行推廣。運動員甚至不能出現下面的字樣「我今天用愛帕聽了一首很棒的歌」,這可能被懷疑是在替蘋果公司做宣傳,而蘋果不是奧運會的贊助商。
要成為奧運會贊助商意味著要支付5000萬到1億美元的贊助費。花了這筆巨資的贊助商的利益當然會得到奧委會最大程度的保護,所以它也就出現了上文提到的為運動員帶來的不便和麻煩。 但要廢除這項規則似乎還不是很快能做到的。
(責任編輯:高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