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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託關說定義 台政院要求明確化

【大紀元7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8日電)法務部廉政署今天提出請託關說登錄作業要點草案,草案定義請託關說、規範適用人員、被請託者3天內要登錄等,相關懲處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法務部訂定。

行政院發言人胡幼偉轉述,行政院長陳(沖)要求將關說定義更明確化、解釋清楚。

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涉貪,總統馬英九7日在法務部「廉政座談會」指示行政院以2個月時間,做好有關民意代表提出請託關說的制度化、透明化設計。

行政院上午舉行政務會談,由法務部廉政署提報「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請託關說登錄作業要點草案」,會中並未通過,再由廉政署進一步修正相關內容。

有關請託關說定義,胡幼偉會後轉述,草案明訂「內容涉及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陳(沖)說,雖然這段文字在公務人員廉政倫理規範存在已久,但要將請託關說制度化、透明化,應該考慮是否容易判定。請託關說定義應該更明確化、解釋清楚。

胡幼偉轉述,有首長認為這樣的定義可能與民眾陳情案重疊。

草案規定,適用對象為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機構,適用公務人員服務法所有人員,包括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教師。

草案明訂,請託關說事件,應由被請託關說者在3天內向該管政風機構登錄,沒有設政風機構者向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首長指定人員登錄。

草案規定,各機關應將請託關說登錄資料,逐筆建檔,每月循級陳報至中央二級機關,彙整轉法務部廉政署建立資料庫查考;廉政署應辦理抽查。

若各機關公務人員受請託關說未簽報登錄,草案規定,經查屬實要懲處。

草案明訂,受理登錄人員或機關首長如果故意隱匿、延宕、積壓不報,經查屬實,各機關或上級機關應該懲處相關人員;違失人員如果是政務官,得視情節輕重移送監察院。

草案規定,各機關請託關說資料經篩選分析,而查獲不法貪污,應對相關人員獎勵。

胡幼偉說,懲處與獎勵辦法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法務部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