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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政評論

唐恩:天理昭昭 法律彰明

從法輪功難民勝訴列入韓國全國法院重要案例說起

據明慧網2012年7月13日刊登,韓國最高法院(大法院)日前對中國籍法輪功學員沈某的難民訴訟案給予勝訴判決,這是中國籍法輪功難民申請者首次在一審(首爾行政法院)、二審(首爾高等法院),直至最高法院連續三次勝訴。

值得注意的是,首爾高等法院將這起案例列為重要事件,並在最高法院(大法院)網站主頁上,以全國法院主要判決案例來登載了這起法輪功難民勝訴案,說明了韓國司法單位對該事件的關注與態度。判決書中還引用了包括大赦國際(Amnesty International)二零一一年度報告(中國篇)、美國國務院二零一零年關於人權狀況報告(中國篇)、英國內務部二零零九年六月十日公布的關於難民認定處理方針等最具權威的國際人權報告為依據。

隨著海內外法輪功學員十三年來鍥而不捨的揭露迫害真相,啟發人們的善念良知,許多明白真相的人對法輪功的態度從同情、理解,逐漸轉為認同、支持。國際社會上許多維護人權的政府官員、國會議員屢次要求中共停止迫害法輪功。面對證據確鑿的真相事實,即使是公認最保守的法律界,也多次發出正義之聲,讓中共迫害法輪功的真相更廣為世人所知。

韓國《國民日報》曾經報導,二零一一年九月三十日首爾行政法院院長趙炳顯接受採訪時透露,他以前任職釜山地區法院院長時,中共駐釜山總領館一外交官向他直言:「韓國不可以承認法輪功學員的難民身份。」韓國輿論認為,這說明中共對於法輪功難民問題,已經脫離了外交慣例,對韓國高層施加著全方位的壓力。此次韓國法輪功難民勝訴案,更凸顯了天理昭昭不爽,公道自在人心。

有識之士多認為,法輪功無辜受中共殘酷迫害是千古奇冤。基於善惡有報之鐵律,參與迫害的首惡與幫兇都將難逃罪責。近年來多起訴訟案例,已充分呈現此一明顯的趨勢。

一、2004年4月7日澳大利亞維省民事及行政法庭(Victorian 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Tribunal)做出判決,要求墨爾本市政廳在十四天內通過當地三家主要中文報紙向維省法輪大法學會公開道歉,並且支付勝方律師的費用。維省法輪大法學會於2003年初被批准參加蒙巴節遊行,但就在遊行前一個月,當法輪功學員完成遊行彩排並通過了藝術審核時,以華裔市長蘇震西為首的墨爾本市政廳突然拒絕其參加遊行。當地媒體評論說,北京的長臂已經伸到了墨爾本。

二、2006年1月18日,針對加拿大渥太華法輪功學員黃代明控告渥太華中國老年會(Ottawa Senior Chinese Culture Association)歧視和詆毀法輪功學員一案,安大略省人權法庭做出裁決:原告法輪功學員黃代明女士和安省人權委員會勝訴;被告渥太華中國老年會、渥太華老年會前主席郭慎、前秘書徐楓因宗教歧視違犯有關安省人權法規而敗訴。法庭還下令:被告賠償黃代明女士傷害費用總計一萬八千加幣。

三、2010年8月12日,就紐約法拉盛的十里香菜館(The Lucky Joy restaurant)歧視並拒絕法輪功學員在其餐館內用餐的指控,美國司法部在網站上公布裁決:被告十里香菜館須接受獨立監測並承擔費用,以確保其不再有歧視行為。該餐館所有人員更須接受民權法第二章非歧視條款的培訓,在餐館門口張貼印有反歧視字樣的告示,並向美國政府提交一份證明被告遵守該裁決書的證據報告。

法輪功是修煉團體,是遵循「真、善、忍」而修心向善的一群好人,卻在中共傾全國之力的污衊與構陷下,屢屢成為海內外華人仇恨的對象。就像近年多次在法拉盛與舊金山街頭攻擊法輪功學員的那些華人,都是中共謊言洗腦下的犧牲品。他們不知自己觸犯法律,要付出沉重的代價。對於那些盲目追隨中共而仇視法輪功的愚昧之徒而言,上述澳洲、加拿大與美國的司法裁決深具振聾啟瞶的警示作用;而韓國法輪功難民勝訴案,更代表了人間法律對受迫害著的同情與救援。

在這十三年中,儘管受到中共殘酷的迫害,法輪功學員一直用平和、理性的方式反迫害,贏得各界的尊敬與褒揚。迄今有一億二千萬人聲明退出中共,退黨澎湃浪潮,已是大勢所趨;全球反迫害的蔚然成風,更顯人心歸向。法律森然,正義彰顯之期將近。古人云:「兼聽則明,偏聽則暗」,那些仍舊盲從中共的華人應該清醒過來,不再為虎作倀;曾經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中共官員與公安等,也該早日幡然醒悟,不應助紂為虐,趕緊懸崖勒馬,停止迫害、將功補過,才是上上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