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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
【大紀元7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13日電)南投縣消防局一名消防員開救護車運送病患途中,把簡姓婦人撞傷成植物人,簡婦家屬請求國賠。最高法院今天判決,兩造各負一半過失責任,判決簡婦獲賠新台幣473萬餘元確定。
法院判決指出,南投縣消防局水里分隊湯姓消防員於民國98年5月間深夜,開救護車載患者就醫。他在台中市五權西路一帶闖紅燈,撞上開車的簡婦,導致對方意識昏迷,急救後成植物人。
本案刑事部分,湯男被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被害人家屬請求國賠逾千萬元,台中地院民事庭審理後,認為消防員確實有過失,但依規定救護車享有優先路權,簡婦未禮讓救護車先行,且沒繫安全帶,應負6成責任,判處南投縣消防局賠償769萬餘元。
兩造不服判決,都提起上訴。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後,法官參酌車禍鑑定報告,認定救護車未注意綠燈通行的左右來車安全,簡婦未禮讓救護車,兩者同是肇事原因,因此雙方應各負一半責任,判決南投縣消防局敗訴,簡婦可獲賠新台幣473萬餘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